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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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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1目录1总则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3城乡用地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166公共设施227道路交通27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339景观与环境4410特定区域4611附则47附录一:用词说明48附录二:名词解释49附录三:计算规则51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61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661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2、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11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1.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规划编
3、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阶段详细规划阶段组团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图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1.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1.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
4、安排。详细规划的编制1.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1.568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城乡用地用地分类1.1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用地统计和管理工作
5、。1.2佛山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1.3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3.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表3.3.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与国土土地分类适应参考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6、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072农村宅基地、104农村道路、102公路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10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10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1
7、06港口码头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105机场用地68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107管道运输用地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095殡葬用地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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