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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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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上)(1)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mentonTrade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上)(1)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mentonTrade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上)(1)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mentonTrade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上)(1) 一、金融服务协
2、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mentonTrade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上)(1)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mentonTrade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上)(1)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mentonTrade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上)(1)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menton
3、Trade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上)(1)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mentonTrade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上)(1)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mentonTradeWTO金融服务贸易规范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上)(1)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mentonTradeSer-vice,GATS)是WTO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4、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典,它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规定,同时还包括作为该协定各服务部门特定问题的附件和具体承诺。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法律原则 GATS的主要法律原则是指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性准则。其内容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每一缔约方在其承担义务清单所列开放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
5、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透明度原则,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任何缔约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并且应在1996年底之前设立至少一联系点,以便为其他国家的政府和个人提供有关法律、规章和管理方面的查询;逐步自由化原则,通过缔约方不断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逐步取消和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障
6、碍,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此外,GATS还包括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原则、公共秩序优越权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对服务业进行管理的原则、资格承认的原则、国际支付和转移的原则、为特殊服务行业制定特别规则的原则等。这些原则规定也是各WTO成员在立法尤其是金融服务贸易立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有关金融服务附件的基本规定 GATS关于金融服务有两个附件,即金融服务附件一和金融服务附件二。前者对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定义,有关金融服务的国内法规、认可以及争端解决等实质性内容作了规定;后者主要是对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时间安
7、排作出了规定。 金融服务附件一适用于对金融服务有影响的各种措施。“金融服务”是指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是一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注:金融服务提供者不包括成员方政府、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机构以及由政府所有、控制的主要执行政府的或为政府的意图而活动的其他机构。)。金融服务包括4种情况:一是跨境提供,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如一国银行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二是国外消费,即在成员方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
8、消费者提供,如一国银行对外国人的施行支票进行支付的服务;三是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它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便于金融服务者在消费现场及时、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提高当地金融市场的参与度;四是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提供的服务,例如风险评估、咨询等。 由于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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