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和核发规范探讨

县级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和核发规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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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駐翻作物种托产许可证审核和核糊范探讨周群喜林红梅(江苏省东台市种子管理站,224200)中文摘要:为了规范县级农业部门办理主要农作物许可证的程序,依法审核、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作者结合本人多年工作经验,从法律依据、核发流程、改进建议三方面入手,详述了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和核发生产许可证的规范流程,保证了县级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公开、公正、透明、依法。关键词:生产许可证审核核发规范依据《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和《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苏农规[2014]

2、2号)规定,在江苏省境内主要农作物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大麦等8种。东台市常年生产种子的作物为水稻、小麦、油菜、大豆、大麦等。常年种植水稻、小麦、大豆、大麦种子面积在6800km2以上,种子生产总量为4500万kg以上。持证种子经营单位1家。每年审核种子生产许可25份左右,本级发证12份左右。现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如何贯彻执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及《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的通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苏农办农(2012)11号)等1个规章

3、和1个规范性文件,审核和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规范探讨如下。1县级审核发放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法律依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

4、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1.1县级审核的主要农作物种子依据种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也就是各县级农业委员会(局)审核,审核单位印章为该单位印章;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非大田常规用种),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审核。然后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1.2县级核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大田常规用种种子和生产所在地

5、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大田常规用种),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也就是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审核,盖县级种子管理站的印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1.3县级办理审核、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据农业部

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办理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1.3.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1.3.2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种子检验、生产、贮藏等技术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3.3检验设施设备: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

7、(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1.3.4仓储设施设备: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1.3.5生产地点: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1.3.6生产品种: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1.3.7

8、质量控制:具有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内容包括制种合同、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制种要点、质量监控手段等;1.3.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1.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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