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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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者简介:邓晓松(1973-),男,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牟丽鸣(1986-),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沙县检察院,福建沙县365500【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有其显著的特征和优势。笔者主要从该制度的内涵,存在现状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

2、得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建议和原则【关键词】社会调查;品格证据;帮教在国外,一般把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称为“人格调查制度”、“量刑引入社会评价”、“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在德国、英国、口本等国的少年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强制性规定。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调查制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直到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才对其有了明确的规定。自此,我国也从明确的法律条文中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内涵(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含义和内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又被称为“

3、量刑引入社会评价制度”,也可称为“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部门亲自或委托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通过走访社区、家庭、学校、派出所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前的一贯表现、家庭生活环境、犯罪原因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做出的关于其人格、素质、心理状态的制度,进而使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①。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和调查目的。首先,在我国社会调查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调查的主体大多是专门人员和专门机构,在我国0前的法律规定中包括控辩双方、法官、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其次,调查的内容包

4、括未成年人个人的基本情况、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和生活环境。最后,在调查的方式上一般采取走访调查和专门机构的科学鉴定,调查的目的主要是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存在的人身危险性,进而检察机关考虑是否起诉,法官考虑如何定罪量刑等等。(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调查报告的定性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后相关部门会制定调查报告。伹是调查报告往往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没有明确的法律定性。首先我们应该排除它是意见证据,因为报告的内容并不是对案件的推理、猜测和评论,所以不能认为其实意见证据。有的学者将其归类为品格证据,遭到一些学者的反对。笔者比较支持前者的观点。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

5、主要反映未成年人的社会评价、所居住环境,工作和学习环境、性格特点、是否有前科等的综合调查,因而它是品格证据的种。、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我国为了实现法制现代化和司法文明化,建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必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可以更加全面的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将来进行司法教育和跟踪帮教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使我们很好的区分了成人司法与少年司法。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其自身首先存在过错,伹是我们不能否认父母、国家、社会存在的责任和过错,因此这个制度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全方位的保护。其次是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6、、被告人的这些社会调查的信息,我们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庭审时就可以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正,寻找“感化点”,对症下药,使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及时改过悔罪,教授矫正和帮教,早日回归社会,不再继续走上犯罪道路。最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公平、公正的处理未成年案件,规范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和公正合理的量刑。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和困境(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一直以来我国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例如1999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

7、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01年)第9条、第21条,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的规定以及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等等。然而这些规定都是纲领性的,缺乏系统性和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困难。2011年,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最新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秉承“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困1调查的主体混乱,诉讼地位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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