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版更新到2016-9-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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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总则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l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l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l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第三章 航行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节)第十二条 各自靠右 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 航速低于最低航速

2、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 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 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二十条 横越: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

3、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 停泊第二十一条 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第二十二条 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第二十三条 紧急抛锚: 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第五章 避让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l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l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l横江渡轮靠离码

4、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第二十五条 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第六章 责任第二十六条 小型船违规在深水航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大型船发生事故时,小型船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七条 逆行的船舶与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行船舶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 随意横越的船舶与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 横越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服务区/汊支流/专用

5、航道等)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第三十条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此处附件有变动将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尺度,当有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二)航道左侧——面向下游,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右侧略)(三)大型船舶——L≥80m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四)小型船舶——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

6、(含吊拖船队)(七)高速船——静水航速>19节(35千米/小时)(八)障碍性桥梁——在通航水域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第三十四条 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废止附件1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荡茜闸(9#):500m航宽  12.5m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二、荡茜闸——龙爪岩(26):500m航宽  10.5m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三、龙爪岩——鹅鼻嘴(桥):≥200m

7、10.5m水深(理论最低潮面)四、鹅鼻嘴——燕子矶(139):≥200m10.8m实际水深(11.1日—4.30日:10.5m)五、燕子矶以上: ≥200m 9m实际水深(6.1日—9.30日:10.5m)六、设标原则:●设标原则:顺直双侧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单侧标间距:十四圩—浏河口<2600m十四圩—慈湖河口<3000m附件2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泰州桥区下界浮(福姜沙航段另有说明):l上行推荐航路(黑浮联线外侧) ●下行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l福中深水航道右侧设下行推荐航路,

8、航宽150米水深5米供小型船舶下行使用(新)二、泰州桥区下界浮——慈湖河口:1)无下行推荐航路2)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l三江营河口(#93黑浮)——尹公洲(#103黑浮)(黑浮联线外侧)l瓜洲河口(#112黑浮)——栖霞油轮锚地(#130黑浮)(黑浮联线外侧)三、在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且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的水域,设置相应的示位标,并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实际宽度和水深。附件3长江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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