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畸变根源透视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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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评分法”畸变根源透视及应对措施

2、第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为广大采购人和招标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更好地选择适宜恰当的评标办法提供了更多选择,在长期的采购实践中,笔者发现价格因素在评标工作中仍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有时甚至是决定性因素,人们偏爱“以价取人”的思维定势还相当顽固,有的采购项目虽说是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其实质仍是“最低报价法”,只不过披了一层漂亮的“综合外衣”。  一、畸变的典型案例某地属中学校园网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预算65万元,采购

3、的硬件产品包括:计算机、交换机、服务器、视频展台、防火墙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总分值100分,其中价格分值为70分,综合资质分值为30分(技术资质分为6分),标底价为投标供应商报价的算术平均数(多于5家则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并规定在标底价80%-120%范围内的报价为有效报价,得报价部分基本分40分,投标人的报价与标底价相比每下浮1%加1.5分,加满70为止,每上浮1%扣2分,扣完为止。共有15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开标当日实际投标供应商数量为6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分别为53.99万元、57.49万元、59万元、59.18万元、59

4、.75万元、69.91万元。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了综合评审,最终结果如下,6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投标,标底价为58.86万元,6家报价均在标底价允许的幅度之内,报价部分得分依次为52分、43分、40分、38分、36分和2分,最高与最低的落差为整整50分,加上资质部分最终得分分别为71.94分、61.5分、52.04分、51.58分、48.3分、17.04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即为得分最高、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二、畸变根源透视上例采购项目中的评标方法尽管是“综合评分法”,但最终的评审结果表明价格是绝对的核心因素,价格

5、因素在左右着整个“标局”,实际上供应商也心知肚明,大家比拼的就是价格,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在全部投标供应商中的报价是最低的,这种评标方法虽然打着“综合的旗号”,但却是地地道道的“最低报价法”。  其一,价格分值比重过大,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点总分值的比重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而上案中的价格分值比重竟高达70%,已突破了60%的上限警戒线,从而使得价格成为此次评标中的决定性因素,为畸变创造了可能。  其二,因价格分值挤占了100分中的大部,综合资质的分值就显得过低,其中非常重要的技术性指标分值仅为6分,过高的价格

6、分值比重一方面拉大了投标人之间的得分差距,另一方面掩盖了投标人在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方面的差距,有些供应商纵使资质再好、服务再优,最终可能也会“栽”在价格问题上。  其三,标底的计算方法欠科学性,上例中采用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也就是说完全把“宝”压在投标人一方,试问又如何断定投标人报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呢,通过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标底其公允性和客观性如何无法考证,另外也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哄抬物价提供了便利。  其四,有效报价幅度过宽,上例中的有效报价范围是标底价的80%-120%,囊括了所有投标人,事实上如此的宽的幅度,一般是不会出现报价“漏、冒”现象,意

7、即即便低于成本或高于市价亦均在有效之列,无疑大大增加了“低价中标”的可能性。  三、纠偏策略在政府采购评标工作中,价格因素固然非常重要,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姑且不论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值比重有限制,即便最低评标价法也并非仅以价格作为取舍供应商的全部条件,三种法定评标方法均在强调价格以外因素的重要性,在中标供应商的排序中更是突出了“技术性指标”的优劣。因此,关于评标方法中的价格因素,我们务必要把握好一个“度”,慎防“综合评分法”畸变成“最低报价法”。  首先,在决定使用何种评标方法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特点选择采用最贴切、最有利规范操作的评标方法,要提

8、高评标方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能生搬硬套,甚至千篇一律使用某种评标方法,因为哪一种评标方法都不是“万能公式”,特别是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时更要注意。  其次,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随心所欲,另搞一套,价格分值的比重必须严格限定在总分值的30%-60%范围之内,要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售后服务、成功案例、技术保障能力等价格外的因素,从而使综合评分法“名符其实”。  再次,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和评标依据,根据各项评标要素的重要性不同设置相应的分值,对同一评标要素可分成“好中差”三个

9、档次或“一二三”三个等级,既要避免过大的落差,也要使不同投标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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