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学生违反考场考试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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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大学学生违反考场考试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为进一步加强考场、考试纪律,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营造良好考风、学风,制止舞弊行为,提高考试的诚信度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青海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条列。第一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在校内、外参加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考场考试纪律,均按本条例处理。第二条考场考试纪律1、考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于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2、考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无学生证和身份证者,必须持学院(系)出具的贴有本人近照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才能参加考试。其他证件一律

2、无效。无学生证或身份证的学生必须提前办理相关证明。3、考生进入考场时,除必要的考试用品外,其它一切物品必须置于考场指定位置,不得带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带入考场的手机必须关机、上交。4、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在《青海大学考场记录单》或在有本人照片的考场座次单上签字。5、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编号或座次单就座,拒不按要求就坐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教师人身安全,取消其考试资格。6、考生拿到试卷后,必须首先填写自己的学号、姓名和班级等信息。考生对试题有疑问,可举手发问,并注意保持考场肃静。7、考生必须

3、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内不得传递纸、笔、计算器等任何物品;不准夹带、交头接耳、窥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或他人试卷,不准互换试卷、传递或互对答案;不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传递考试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信息;不准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舞弊行为。8、在桌面、墙壁等处如有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公式或文字,考生开考前要向监考教师及时报告。9、考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中途离开考场者,作交卷处理。10、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或逗留,妨碍他人考试;考试完毕,必须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以防试卷丢失。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第三条凡学生考试有以下情

4、节之一者,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且态度不端正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开考前不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监考教师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2、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者。3、考试前除允许携带计算工具的课程考试以外,将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未按规定关机上交者。4、考试前发现在身体、衣服、桌凳、文具等处预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者。5、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者。6、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者。7、未携带有关证件进入考

5、场,且不事先申报和说明而强行参加考试者。8、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口头警告不听劝阻者。9、故意扰乱考场纪律,经口头警告不听劝阻者。10、迟到15分钟以上,没有特殊原因,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者。11、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出入考场者。12、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直接影响他人答卷或扰乱考场秩序者。13、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第四条凡学生考试有以下情节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试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1、将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藏于身上、试卷下、课桌内等处者。2、

6、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或别人试卷者。3、传条、示意、对答案或有其它协同他人作弊情节者。4、考试时帮他人答卷,以及考试结束后不交试卷试图将试卷带出考场或已带出考场者。5、考试时未经允许擅自交换座位,以及互相交换试卷者。6、延时交卷并向他人询问答案和答题方法者,或交卷时向他人提供答案或答题方法者。7、经评卷教师认定,并经院、系确认为雷同试卷者。8、考生抄写在桌面、墙壁等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公式或文字者。9、考试时手机未关机并查看手机者;利用通讯工具等现代电子工具进行作弊者。10、纠缠主考教师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11、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

7、场秩序。第五条凡学生考试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做开除学籍处理。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交卷时写他人姓名、或评卷时笔体核证发现)者。2、利用通讯工具等现代电子工具组织作弊,行为和影响严重者。3、考试进行中或考试结束后,采用语言或尾随挑衅等威胁恐吓监考教师者。4、曾因考试违纪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者。5、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或答案者。6、违反考场考试纪律或作弊,证据确凿,而态度极其恶劣者。第六条本办法于2013年12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原《青海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废止。第七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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