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行政法领域的司法适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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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在行政法领域的司法适用初探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精心摘取了四个理解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旨在通过对这四个问题的分析,得出宪法在行政法领域内的司法适用对公民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最后阐述了自己对在行政法领域内的宪法司法适用理论的预期和构想。一、引言文章选用了童之伟教授提到的宪法司法适用一词来表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宪法之意。宪法司法适用从内容上看,就是法学界所说的宪法司法化。⑴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宪法不能作为审判依据似乎已经成为思维定势,这不仅极大的损害了宪法固

2、有的权威和价值,使宪法成为一张空头支票,也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公民的权利未能得到全面的保障。近年来出现了很多案件,诸如齐玉苓案,孙志刚案等都向宪法的远离司法的现状提出挑战,虽然我们不能将这些案件不假思索的归为宪法案件,但这种平凡案件一旦与宪法司法适用联系在一起就成为法学界,法律学界热点的现状足以体现学界和实务界对宪法司法适用的期望和要求。一直以来,被各级法院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和1986年的两个批复⑵是法院不直接适用宪法的主要依据。但准确地讲,这两个批复本身并没有绝对地排斥宪法在司法过程

3、中适用的可能性。而仅就宪法的条文来看,也不存在明确禁止法院以宪法规定作为判案依据的规定。相反,我们可以从宪法总则的最后一段看出,直接适用宪法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隐含的权力。⑶但完全打破宪法不可直接适用的传统是不现实的,因此,选用宪法在行政法领域内的司法适用作为宪法司法适用的突破口是必要而且可行的。二、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宪法在行政法领域司法适用的理论基础对于宪法是不是法,宪法是不是公法的问题学界尚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如果宪法是法,那么宪法一定可以进入司法领域;如果宪法是公法,那么宪法和行政法的公法精神至

4、少是完全吻合的,两者调整的内容的密切联系性自然也就显现出来了。一旦这两个问题明了了,就很自然的可以解释选用行政领域作为宪法适用突破口的原因了。(一)是否是法行政法是法这点毋庸置疑,但有学者们对宪法是不是法却存在争论,有的学者提出宪法是政治纲领,是国家政策,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需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指的宪法是中国现阶段的宪法文本,不涉及其以前曾是什么,将来会是什么,仅就宪法文本而言至少她是被实然的当作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尽管她带着浓厚的政治性。既然明确了宪法是法,那么宪法就当然的具有法的所有属性和特征,

5、如法是以规范的形态调整社会关系,具有一般效力,这种效力是直接的,她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那么宪法也具有法的一般效力,除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外,还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这也就是对以龚祥瑞教授和王名扬教授的观点的有力挑战,的确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但这并不代表宪法就是静态的,也不代表宪法就是空洞的政治纲领,宪法与行政法一样,同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宪法不能作为审判依据的思维定式,不仅使人们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违宪行为熟视无睹,也极大地损害了宪法固有的权威和价

6、值。⑷张千帆教授认为,对宪法的最大亵渎在于不认真对待宪法的每一个字,这种已经习以为常的对宪法漫不经心甚至不屑一顾的态度是不可原谅的。和所有法律一样宪法的意义在于其是否实用;如果宪法被当作一个漂亮的花瓶或门面装点起来,那其实就如同把整部宪法扔进了垃圾箱里一样。⑸因此,作为当然具有可诉性的法的宪法,在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无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宪法当然的应成为公民的最后依靠,为公民提供支持和救助。树立把宪法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终极屏障理念有利于我们走出宪法不可诉的怪圈。(二)是否是公法既然我们已经为宪法

7、司法适用寻求到了理论基础,那么为什么要选取行政法领域作为宪法司法适用的突破口呢?通过对两者是否是公法的回答将有助于我们解释这个问题。宪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公法范畴,她们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为其价值取向,以人权保障为最终价值追求的。因此,她们的公法精神是完全吻合的。其次,就内容而言,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宣告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又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其中对行政权的规范主要由行政法来完成。⑹也可以说,宪法与行政法调整的领域是相互交叉的。由于宪法规范与行政法内容基于公法规范内容上的

8、相似性、延承性,行政法的许多规范都可在宪法上找到直接的规范依据。行政法关系是宪法中公民与国家二元对峙的宪法秩序结构下的微观链接。而与此不同的是,民法由于主要调整私人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宪法中的权利规范并不能直接对公民领域发生效力,而只能透过私法规范的那些一般条款或具有概括性的规定或法言法语才能发挥效力。⑺由此可以说,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最为密切。这种规范内容上的紧密延承性是建立在宪法与行政法在公法精神上的一致性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我们应当将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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