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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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南一、清算准备资料(一)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已完工项目成本计算表。(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合同台账。(四)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五)开发产品销售明细表、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包含:合同号、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实测面积等)(六)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项目的销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九)整体项目用途与面积分布全面介绍;包括:开发总建筑面积及开发类别介绍、分类别可销售面积、已售产品类别建筑面积、自用面积、对外出租面积、公共配套面积等;扣除项目情况介绍;包括:土地价款的分摊依据及配比、建造成本的分摊依据、无产权的地下室及地下车位分摊依据、允许分摊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其移交情况等;清算面积与未售面积成本的配比、未扣除成本地价金额等情况、扣除项目计算分摊公式等等。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

3、算增值额。如普通标准住宅与商业用房联体,必须分别计算增值率,否则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审核(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审核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销售商品房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实物收入,销售商品房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一般要评估确认其价值。其他收入,是指销售

4、商品房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益权等。其价值需要专门评估确认;对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取得其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1)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审核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否包括货币以外的经济收益,并按合同记载的金额、销售面积汇总后与销售明细收入表、销售发票汇总表进行核对,确定土地增值

5、税收入(发票、合同、销售统计表,核对一致)(2)对代收费用的审核政府要求房开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并上交的,(如: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二)扣除项目金额情况的审核《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项成本和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无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扣除;具体扣除项目为:(1)地价款的审核土地取得方式如下

6、:一是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二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三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证,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证的,不允许扣除支付的金额。

7、原始凭证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银行转帐记录、土地局开具的收据、契税完税单、市政配套收据等;地价审核的重点查看出让合同、土地证、契税完税票三者之间在土地面积上是否一致。(2)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的简称,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征用土地的征地用费、拆迁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费用、解决拆迁户住房和安置被拆迁者及补偿费用等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

8、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如果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是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的,房开公司在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这部分支出已体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开发成本中就不允许再扣除。②前期工程费开发项目建造前所发生的一些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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