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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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青招促字〔2018〕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高新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省级以上经济园区管委,市直各专业招商团队有关部门: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行动计划》(青政字[2017]51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精神,现将《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区市、部门实际认真组织执行。青岛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5月11日(联系人:周培强王舰联系电话:8591097

2、8、85918767)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17根据《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行动计划》(青政字[2017]51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升级,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我市总部经济规模效应,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扶持标准(一)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

3、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二)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三)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17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

4、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四)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五)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我市其他同类型的奖励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扶持。二、扶持对象经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务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三、申报材料及要求(一)

5、申报材料1.青岛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认定申请表(附件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年度报告;4.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公司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5.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原件),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176.申请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7.企业总投资认定需企业提供银行进账单、设备、土地、厂房有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8.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

6、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9.其他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材料。10.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3)。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二)有关要求1.上述文件

7、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初审时需提供原件审核。2.申报材料所有项目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年度。17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四、申报及审核程序1.企业申报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2.初审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查验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7月底前汇总报市商务局。3.复审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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