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民文〔2016〕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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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文件豫民文〔2016〕190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民政部教育部—15—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河南省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工作协调小组2016年主要工作及任务分解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

2、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任务总体目标: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清晰地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主要任务:排查登记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

3、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二、排查对象范围全面排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包括父母为农村户籍人口,其他原因尚未办理农村户籍登记手续的未成年人)。同步统计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的基本情况。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15—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16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

4、6年7月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三、排查工作机制摸底排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基础,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县级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积极联合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县级领导小组)。县级领导小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领导机制,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协调卫计部门和妇联收集、核对有关数据信息。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5、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县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县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各省辖市民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动员部署,联合督导所辖县(市、区)的摸底排查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数据汇总报送,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联合汇总全省数据并上报民政部。—15—四、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10日前)省辖市民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本地

6、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各县(市、区)具体部署摸底排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级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抓好督促落实工作。(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县级领导小组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信息。县级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县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情况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1、村(居)民委员会全面统计本区域内所有不满16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填写《农

7、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汇总形成《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并对所填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责。2、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形成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经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核实有关人员身份信息、户口登记情况,并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领导机构。—15—3、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安排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在园、寄宿、家庭监护以及救助、救济、帮扶等情况进行核实,领导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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