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统计局责任清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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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竹市统计局责任清单说明2017年2月,我局按照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川办发【2016】108)号文件,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清理前,我局行政处罚1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清理后,我局取消七项行政处罚(原1、2、3、4、8、9、11)、合并两项行政处罚(原5、6)为现行政处罚1,改原行政处罚7为行政处罚2,改原行政处罚10为行政处罚3;取消行政确认1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1项;11月新增其他行政权力1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2、现共有行政权力4项。绵竹市统计局2017年11月20日—6—统计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统计工作法规、规章,草拟全市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镇(乡)、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政策、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依据,负责对全市所有统计调查基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统计法规的案件和事件,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

3、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评估和审核全市镇乡生产总值核算数据,开展分析研究。建立和管理全市基本统计报表,拟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各镇(乡)和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管理全市各部门制定的各种统计调查表。(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文化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统计制度以及能源、投资、人口、城乡居民收入、

4、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全市经济社会统计资料。(四)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搜集、审核、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及时上报,编辑《绵竹统计》简报、《绵竹市统计年鉴》,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向省、德阳市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六)

5、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和评估制度,依法对镇(乡)、市级部门的重要数据进行审核和评估,抓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对镇(乡)、市级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德阳市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组织制定镇(乡)、市级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强化和完善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级部门统

6、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镇(乡)统计信息化建设。(七)加强局机关及统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八)负责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6—职责边界无统计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

8、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绵竹市统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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