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判断的

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判断的

ID:22399738

大小:67.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0-29

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判断的_第1页
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判断的_第2页
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判断的_第3页
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判断的_第4页
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判断的_第5页
资源描述:

《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判断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判断的  不久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方太新怡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方太公司”)诉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英茹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该案的侵权认定。作为方太公司提起的众多贵妃商标侵权诉讼之一,北京高院判决与其他法院就相同事实的三份在先判决中观点和结论存在明显矛盾,判决中关于类似商品判断的标准也与现行规定和被普遍认同的观点不一致。鉴于该判决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意义重大,本文愿意以学术讨论角度就其中涉及的事实和观点提出一些个人的

2、一家之言。  贵妃商标是方太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30类商品咖啡、可可、醋、饮用冰等。2001年4月,方太公司将其研制的全新口味酿造甜醋以“贵妃”为商标投放市场销售,并首次使用了“贵妃醋”的特有商品名称。因该商品在品质、口感、包装装璜设计、营销方式等方面的突出特点和优势,上市不久就在全国各地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消费者对于这种用手工细长瓶包装、可用于直接饮用的醋类商品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2003年1月9日,贵妃醋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介为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  在贵妃醋获得了较高市场知名度和经济效

3、益后,国内十几家醋类生产企业纷纷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贵妃醋标识并模仿贵妃醋的包装、装璜特点。其中,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马王堆公司”)是侵权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为扩大市场占有率,马王堆公司先后向市场推出了三种仿冒品种,即“百岁人贵妃醋”、“西汉丽人贵妃醋”和“杨氏贵妃醋”。上述商品中,马王堆公司除除擅自使用了贵妃商标外,还模仿贵妃醋商品包装、装潢特点以及贵妃醋的特有商品名称。在自己生产侵权商品的同时,马王堆公司还接受长沙杨氏健康饮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生产加工侵权产品1.鉴于对贵妃商标侵权规模的日益扩大,方太公

4、司于2003年初在长沙中院对近十家主要侵权单位提起了诉讼。同时,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对马王堆公司提起了诉讼。  以上侵权纠纷案件经长沙中院、湖南高院和北京二中院审理,先后作出了5份民事判决,一致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赔偿金额不等的经济损失。其中,北京二中院在(2003)二中民初字第0699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马王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该判决作出后,马王堆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商标局《关于“槟榔等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称“商标局60号批复”),“含醋

5、饮料”与“醋”不是类似商品,而被控商品因醋酸度较低应属于商标局所指的第32类的醋饮料,与方太公司商标权核定的第30类醋商品不相类似,因此本案不构成侵权。并以(2003)高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完全否定了马王堆公司的侵权责任2.通过对北京高院(2003)高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3(下称“二审判决”)的分析,本文认为,该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的不当之处。以下,针对二审判决书阐述我对该案的一些不同观点和理由。  一、类似商品的认定是事实问题还是法规适用问题  二审判决认为:“类似商品的判断是商标授权

6、审批及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宜由权威部门作出统一认定。(引自判决书第6页中上部)。  在笔者看来,以上观点的不当之处在于:  类似商品的判断案,说到底是个案中的事实问题,而不是在已有事实基础上法律适用问题,不存在对号入座的统一标准。每次认定都应当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这是一项不可被替代的只能由审理法院进行的事实认定工作。二审判决认为宜由权威部门作出统一认定,等于放弃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且权威部门并没有针对本案商品是否类似作出过认定。实际上,本案是在没有对类似商品问题进行判断的情况下,直接将所谓

7、权威部门对商品类别划分的结论当成了个案中类似商品的判断结论。这种做法显然不妥。  在具体案件中,有关特定商标的知名度、商品的销售渠道及特定地区的消费习惯等个案因素,都可能一定程度地影响相关公众对特定商品类似的认识。因此,判断类似商品,不存在可普遍适用的统一标准。  分析二审判决关于宜由权威部门作出统一认定的观点不难发现,所谓权威部门(指商标主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能够作出的统一认定无非是编译《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与此有关的统一商品类别的划分。因此,有必要明确这类统一认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商品

8、分类表》4及商标主管机关在商标管理中对商品类别的划分,其目的是便于主管机关进行商标分类注册的行政管理,与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类似商品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进一步需要澄清的问题是,二审判决认为:“实践中,判断类似商品一般首先应当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或者权威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