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央视大火案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

从央视大火案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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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央视大火案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关键词:央视大火案;共同过失;分别处罚;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内容提要:共同过失行为作为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其主要依据源于刑法理论中的“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不应具有共同故意中的“意思联络”,不应以共同故意中的“意思联络”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不宜用共同故意诠释共同过失犯罪,而应当结合有关过失理论诠释共同过失犯罪。比较共同过失犯罪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与“分别处罚”两种处罚原则,应当说采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更优于“分别处罚”。2009年2月9日晚8时许,在央视新址办员工会餐结束后,

2、时任央视基建办主任的徐威在央视新址A、B座楼间的燃放地点,将燃放人员为他准备的火炬形点火器交给新址办副主任王世荣,由王世荣点燃烟花后,礼花烟火落至配楼顶部,引燃屋顶的可燃材料,导致火灾发生。火灾造成1名消防队员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83万元{1}。事隔一年多之后的2010年3月23日,包括央视新址办原主任徐威在内的21名被告人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公诉。2010年5月11日一审宣判,21名被告人中有20人分别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七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央视新址办原主任徐威被

3、判处有期徒刑七年。7月6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1]。笔者认为,此案21名被告人显然是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共犯而予以审理的,因而最终的刑事责任是“分别处罚”还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很值得关注。本文仅结合央视大火案而探析共同过失行为、共同过失罪过与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原则,从而期望在未来刑事立法完善时对我国共同过失犯罪的构建有所改进。 一、央视大火案中行为人的共同过失行为 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两称谓是否有区别,学界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认识观点:(1)肯定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正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

4、至于“过失共同犯罪”,二人以上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实施了共同的过失行为,共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理应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立足于我国法律现实,区分“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两个概念,有利于过失犯罪理论和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2}。(2)否定说,认为从解释论上来说,汉语中的“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两个概念实际上没有区别,就像人们常说的故意共同犯罪与共同故意犯罪一样。所以特意区分“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两个概念的观点缺乏说服力{3}。笔者赞同肯定说的看法,认为细究与详加界定“共同过失犯罪”与

5、“过失共同犯罪”两者的差异价值不大,因而本文中的“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及其“共同过失行为”与“过失共同行为”是在等同涵义上适用的。例如,以下两学者分别适用“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来界定,这实际上并无本质区别:(1)过失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意思联络支配下,相互利用、相互补充他人的行为,合作实施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从而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但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犯罪形态{4}。(2)共同过失犯罪,是两人以上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行

6、为人,由于行为人全体的不注意,共同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5}。 应当承认,共同过失行为作为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其争议性不如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那么激烈,其主要依据源于刑法理论中的“行为共同说”,该说认为,“共同犯罪最本质的要素是行为的共同,因此,只要是数人共同进行的行为,即使个人之间有不同的目的和企图,也成立一个共同犯罪。在过失共同行为中,认定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过失行为的共同,而不考虑行为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意思联络”{6}。从本质上来看,“行为共同说

7、并不强调心理事实的共同,只要数行为人各自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并且具有相互认识以及利用的共同关系,那么该各行为人的行为便成立共同犯罪”{7}。但是,“行为共同说”在刑法学界也遭到不少学者的反对,认为该说过分强调行为的共同,相对忽视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剖析,在现实中可能会导致将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即只要各参与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而不要求共同符合某一特定的犯罪构成{8}。该说“不以行为人有共同的故意为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所以容易导致扩大共犯的成立范围,有客观归罪之嫌,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

8、性”{9}。以笔者所见,“行为共同说”单从客观要件上来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这是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的;而反对者加入主观要件来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这却是有不妥之处的。 共同过失行为的构成特征,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上来看,具体包括两方面:(1)二人以上在客观上都实行了一定的过失行为,该共同过失行为应当是指实行行为。有学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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