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398252
大小:115.25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0-29
《缙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分类(处理)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缙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分类(处理)清单联系电话:3122778问题类别行政行为投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定途径权利期限职能科室咨询电话(热线)申诉求决类诉讼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争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主席令第21号2009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第二十二至第三十条(省长令第269号2010年)1、医患双方协商;2、申请医调会调解;3、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向县医调会提出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
2、结。县医调会、医政医管科32888563136320不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2001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2002年)第三条、第九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提起行政诉讼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公室3122778-12-申诉求决类诉讼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主席令第62号2012年)提起诉讼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
3、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医政医管科3136320-12-申诉求决类诉讼调解协议履行或内容争议《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2010年)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办公室3122778-12-申诉求决类仲裁实施公务员法的机
4、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年)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一章第三条。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教科313481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教科313481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教科3134813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主席令第80号2007年)第一章第五条。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可先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人教科313481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教科313481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人教科313481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人教科3134813-12-申诉求决类诉讼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6、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教科3134813申诉求决类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2000年)第七、八、九条。向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办公室3122778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办公室3122778-12-申诉求决类行政复议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
7、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办公室3122778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办公室3122778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复议范围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国卫法制发〔2013〕30号)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