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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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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开区社发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2016年8月45目录一、保留权力事项(一)行政审批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再生育》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二)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3、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
2、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510、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3、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行政给付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16、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四)其他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7、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8、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5一、生育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细则对应《经开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生育证审批”。一、监管要求
5、经开区计生办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生育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运行。二、事中监管(一)监督检查1、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式分为自查、互查及现场检查。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分工等主要内容等。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采取抽查检验,对检查中知悉业务秘密应当保密。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
6、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依法对相关物品、场所等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材料审查)(现场检查)45(事后处理)(二)协同监管1、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医院、民政、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联动,健全监管管理机制。2、建立健全完
7、善协同监管网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三)信用监管建立办证人员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信用等级,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失信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四)经常性监管由单位委派专职人员进行办证过程监管,如实记录办证过程中的材料合格、服务及时等情况,并做出综合判定,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反馈,掀起整改。三、事后监管(一)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依法受理
8、并及时核实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三)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45(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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