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儒学的角度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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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儒学的角度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纵观我国的历史,在众多学派之中儒学即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对我国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有重大影响,是我们进一步认识法与道德关系的重要线索。一儒学创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针对社会上的礼崩乐坏的混乱局面提出了仁者爱人,建立了以仁为中心,以复礼为目的儒家思想理论体系。但是由于其被当时混乱的混战的情势所不容,所以儒学在当时并没有被广泛的接受,直到荀子的出现,儒学在政治上的影响加深。荀子指出,法制要以伦理道德为依据,伦理道德要依靠法制才能收到效果。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体现出荀子认为礼与法是相通的,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荀子认为,礼先于法出现,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1]说明荀子认为礼先于法产生,而法是礼发展的产物,主张用礼义来衡量各种法令制度。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就是说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为礼法。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逐渐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进行封建统治的思想支柱。其提出的刑者, 德之辅也即德主刑辅,主张统治者遵循天道,以德礼教化为主,德刑并用,礼法结合。主张在坚持仁义德治的前提下,将刑罚作为辅助手段。所以在实施中要有主次之分,要有先后之分。他认为刑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决不能滥用或单独使用。董仲舒提出的秋冬行刑和春秋决狱则是引礼入法将礼与法有机地融合为一体,推进引礼入法的进一步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准五服以制罪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结果。到了隋朝,隋朝继承了德主刑辅的思想,既重德也不轻刑,礼刑并用,提出了刑可助化,不可专行进步强化了德治是目的而法律只是一个辅助性的手段。唐代实行一准乎礼。唐律的制定除总体受礼的指导外,其他条文也几乎是直接的礼典的翻版,礼典直接入律。并且唐朝的量刑实行礼出而刑入,礼法互补但是仍然是礼主行辅,引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明太祖朱元璋编纂《大明律》将八礼图与五刑图并列放于卷首,规定了存留养亲、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等多项体现礼治原则的条文。在礼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了明刑弼教说,教化与惩罚相结合,使礼与刑共同服务于封建王朝的统治。清朝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制定《易》、《书》、《诗》、《礼》、《春秋》五经方面的著作,足可以体现礼已经在当时根深蒂固。上述可知礼法合一的道德化法律千百年来存续于中国封建社会。古代中国的引礼入刑,把道德上的要求变为了法律上的义务,使得道德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即违反了道德就是违反了法律。由此可以得出在过去的封建社会里礼与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而儒家的礼对法的影响是很大的。以礼治作为其基本主张的儒家,也有法律道德化的思想,并显示出我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特性。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礼与法,德与刑的关系,儒家把它们归结为体与用的关系,即以道德作为根本的体,以法律作为辅助的用,法律成了实施道德的手段,法律为道德服务。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其形式上是法的而内容却是礼的。如果说,仁是儒家极力宣扬的一种自觉的道德意识的话,礼就是建立在仁之道德意识上的道德规范。[2]儒学通过一系列改变,使有关伦理与法律密切结合,从而使儒家伦理不断渗透进国家立法和司法之中,导致中国古代礼法界限不清晰。二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灵魂,但到了近现代,起码在法典的字面上儒家思想已经销声匿迹了。但从民族心理方面来看,在我们的文化内涵里,儒家文化的作用并没有完全消失。它的价值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仍然还留在在我们的头脑里,儒学对历史,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时间,不是短时间可以消磨掉的,而且它也有一定的积极的作用而且利于我们研究问题。 儒学推崇道德但是它也不否定法律的做用,儒家强调礼是使人成为真正的人的条件,而法则是推行礼的手段。它就是一个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过程。引礼入法萌发于夏商周,始于西汉,在魏晋时期得到发展,隋唐时期成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的法制历程。《唐律疏议》就是一个重要标志,它的制定是把儒家思想法律化,把法律儒家化,使法律与儒家思想紧密的融合在了一起,进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自己独一无二的特点。此后,其成为各代法律制定的蓝本。所以说法与道德的关系渊源已久,我们不可能抛开这层关系的历史而仅仅在某个时段探讨认识,而是要联系历史的看,千年的文化可以流传千年必有它的积极之处,而且它的广泛的影响力不肯能短时间就消除。所以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绝不能脱离整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用儒学思想看,整个礼法本质上就是道德主义的,是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是扬善抑恶,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对明辨是非的要求降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用董仲舒时期的新儒学思想可以理解是德与刑的关系,以道德作为根本的体,以法律作为辅助的用,法律成了实施道德的手段。以礼入法、德主刑辅重视道德教化对当前的立法、司法有积极的意义。而中国人头脑里的德受到儒学的影响很深,而法律也是由人制定的,所以,我国现今的部分法律也体现着传统的德。三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行为规范,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的文化受封建社会的儒学影响最大,在我国法与道德有很大的一致性。然而在当今的社会里,它们关系的密切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特别是现今西方一些思想的影响下,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疏远的程度加深了。道德是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则是统治阶级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制定或认可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的总和。道德是在人心中的东西,可以说是自我约束。法律则是他人制定,并不是内在的,具有外部规定性的特点。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正如亚里士多德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责任编辑:编辑04) [3]法律必须体现道德的内容,而法律是传播道德和维护道德的有力,有效手段。当今要达到法治社会,道德是重要的工具,关键所在。在对于道德提起重视的重视方面,儒家法与当今法治在历经千年后又不谋而合,达成一致。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重拾过往的积极的、经典的道德文化,在儒家法文化里重新探得道德对于法律的极其重要的意义后,再给其加入富有浓厚时代气息的新鲜的元素,使其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古为今用。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道德是劝人向善的引导性规范,道德治本,法律治标,而标本兼治,才是我们要达到的目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是儒学里礼法思想的具体体现。在一定的限制下把道德的义务规定为法律的义务,是对道德的弘扬,有利于社会风尚的净化,而这也是构建现今的和谐社会所要求的。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是考察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法律离不开道德。因为法律是力与理的结合。这个理就是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正义观,道德观。道德总是法律的最接近的基础[4]法律与道德是上层建筑中的两个紧密相关的两个部分,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首先,有共同的起源。法律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其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国家法的过程。而习惯中的道德一直存在于这一过程中。两者还包含着一样的价值观,即公平、正义。其次,法律只是用于调整与人们利益最直接、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用国家权力进行干预,强制力执行的社会关系;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许多不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它补充了法律的不足,正是由于法律的一些不足是道德的弥补作用尤为重要。最后,法律是传播道德和维护道德的有效手段,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它推动法律不断的进步和完善,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大致起到兜底的作用。法律应该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体现,是对人的道德的最低的要求,一部法律没有道德作为其基础那么这部法律就会沦为恶法。道德保证法律的实施,如果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那么道德可以起到约束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有相同之处,但道德并不是法律,两者的产生方式、表现形式、实现方式、调整对象、评价尺度都是不同。首先,它们调整范围是不同的。道德的调整范围广于法律。道德规范人的行动,更约束人的思想。而法律限于规范人的行为。其次,道德规范具有主动性,是人的内心对自己的积极的主动的约束;而法律规范具有被动性,是人去被动的执行和服从。再者,道德主要依靠人自觉遵守或者出于羞耻心而遵守,或基于同情心去做,道德具有非强制性,违反非法律规定的道德后只是受到良心的谴责而不是国家对其的制裁,国家只是宣传大家做有道德的人而不是强制大家去做,不是去控制大众的思想;法律的强制明显要强于道德,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总结黑格尔在分析中国法律的特点时曾指出:道德与法律的内在关联决定了法律的伦理化属性;世俗伦理化的法律受着家族制度的制约。儒学思想里的以礼入法、德主刑辅和重视道德教化对我国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影响极深,礼治、德治、人治是儒学的基本主张,法律道德化的思想,显示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性。德与刑、礼与法的相提并论,劝人向善的引导性规范、道德治本、法律治标、标本兼治,才天下太平。这种德与刑、礼与法的关系是我国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溯源。强调礼、德,可以唤起人们的良知,变被动守法为自觉守法,正如古代中医学不治已病治未病的名论,道德对犯罪有着预防作用,而预防犯罪又比惩罚犯罪高明。[3]传统儒学道德与法律的积极思想是有益于目前中国法治建设。过去我国存在着法律与道德相互融合的时期,在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时候,我们要提取传统伦理的精华,而不是只是重视法制建设,要看到道德对法制推动的意义和作用,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我们贯彻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正确方略和搞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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