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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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江西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主动申报办理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理:1.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2.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

2、组织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3.逾期180日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税务行政处罚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执法实际,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江西省税务行政

3、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予以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26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税务行政处罚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

4、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简称“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针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依据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 全省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所)和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统称“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简称“《执

5、行标准》”)。   第四条 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行使处罚裁量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权不得委托。   第五条 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税法权威与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

6、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对合法合理的申辩意见应予采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7、。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8、。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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