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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犯罪刍议 所谓证券犯罪,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管理机构、证券监督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自律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证券业从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证券法规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其他相关活动,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我国证券犯罪的设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到刑事制裁、从行政法规到刑事法律、从民事诉讼到刑事诉讼的过程。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前,我国对证券市
2、场大量出现非法交易、投机过度等问题,统称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而论。且均只根据不同主体、不同违法事实,仅作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营业许可、责令退赔等方式处理。如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依靠股票筹资,融资以及社会股票投资积极性日益高涨,新《刑法》中设立证券犯罪,便成了国家尽快
3、建立和发展统一、高效的证券市场,维护正常、健康的证券市场秩序,防止证券欺诈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宝”。 一、证券犯罪总体构成 1.主体特征15 证券犯罪的主体呈多元化综合构成,有的由证券从业人员构成,也有的由证券从业人员和非证券从业人员构成。另外,证券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它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者等。 2.主观特征 除极少数的证券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之外,大多数证
4、券犯罪的主观特征是故意。一般行为人基本上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通过各种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减少损失而主动去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客体特征 证券犯罪既侵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又侵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当属于证券犯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而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则是国家证券市场正常管理制度和秩序被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必然后果。 4.客观特征 证券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自然人与单位)在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其他相关活动中,分别实施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谎
5、报财会报告,伪造、变造国家证券,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非法发行股票、债券,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5 二、证券犯罪的三大突出特点 1.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化、社会化。1993年10月,湖南某地干部李某擅自挪用公款购入“苏三山A股”15万股。后因股市低迷,“苏三山A股”股价大幅下跌,李见大事要糟,便虚构“北海正
6、大置业有限公司”,并以其名义用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江苏昆山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区报》、《海南证券报》发布所谓收购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消息,并要求报纸予以公布。10月8日,《特区证券报》以头版头条位置予以刊载,致使当日该股票价格即由开盘8.3元猛涨至11.5元,李乘机抛售手中的“苏三山A股”,后证券交易所及时澄清了事实,“苏三山”价码迅速回落到8元多,致使在该地证券交易所跟风买入该股的股民损失近千万元! 2.犯罪手段智能化、电脑化。证券交易是一门技术性、知识性、操作性极强的行业,加之证券交易所采用先进的电脑开展所有业
7、务,因此,这类犯罪隐蔽性极强、危害性更大。如深圳×证券公司二部电脑管理员刘×,利用掌握的电脑密码,在电脑终端机上开通系统数据资金库,自行操作并开设了两个股票专户,又凭空输入各专户1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用124765.21元人民币买入“深天地A股”7000股,给证券商造成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团伙化、共同化。证券交易、发行、管理是一个非常庞杂、繁琐的系统工程,其中每一个环节和形式都极其复杂,单独依靠个人力量,采取犯罪手段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股市暴利几乎不大可能。因此,证券犯罪多为团伙犯罪、共同犯罪。 三、证券犯罪的
8、认定 1.证券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5 a.证券犯罪与一般证券市场违法的界限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8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亦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构成;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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