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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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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故易常,桂馥兰馨从婚姻法发展看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目录職1一、婚姻法的发展历程1(一)民国立法婚姻中的变革1(二)现代婚姻法中的创新与突破3二、女性地位变化在婚姻法中的体现6参考文献9婚嫁,男人为女人而婚,女人为自己而嫁。因其是生育后代的前提,是男女结好的表现,婚姻几乎成丫和幸福一样永恒的话题。随着光棍节的到来,剩男的问题再次被提起,由于现今社会性别比例严重失衡,我国男女比例达到117:100,使得男方处于选择中的被动方,女性地位相比以往大大提升。而在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地位很低。作者试图从婚姻法的发展,对民国时期和
2、现代中国女性的地位变化,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进行分析,关注现象背后的思考和启示。、婚姻法的发展历程(一)民国婚姻立法中的变革随着传统社会的稳步发展,较为固定的婚嫁习俗逐步形成,并-直沿袭到近代。近代婚姻仿古制,结婚是一种家族行为,要遵循“父母之命”,体现家长的意愿,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上以嗣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家族传宗接代。,专统社会的婚嫁习俗具有极大的剥削性和强制性,女性在婚姻中的被动状态,较低的社会地位也使其保受压迫。晚清时期,由掌握新知识的新式学生首先发起了婚嫁习俗的改革尝试。随后在辛亥革命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有利冲击
3、下,妇女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状态也随之起了变化,“男女权利均等”、“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无故离婚”等规定逐步被提出、确立。民国时期人们杨剑利著:《女性与近代屮国社会》[M],屮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的婚恋习俗和模式处于新旧交替、逐渐变革的状态中,这种状态在当时不同政权的立法上也有相应的体现。1.在民国十九年婚姻法颁布以前,婚姻法草案五易其稿,就五部草案的具体法律制度而言,订婚制度从无到有;近亲不婚明确规定,仅就具体范围略有差异;结婚制度分有仪式婚和法律婚两种;夫妻身份制度规定存在差异,民19年草案规定“妻以其本姓
4、冠以夫姓,以夫之住所为住所,子女从父姓,未成年者,以父之住所为住所;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以妻之住所为住所,子女从母姓,未成年者以母之住所为住所”;夫妻财产制度分有共同财产制和财产分别制,虽立法技术尚欠完善,但仍有很大进步。2.在草案交付审议之后,经过修改,于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至二十年五月五口始施行,此便是南京国民政府之婚姻法。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其在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制史乃至近现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是不可忽视的。在立法原则上,南京国民政府婚姻立法都不同程度的体现Y男女平等、一夫一妻、
5、婚姻自由等反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原则。例如:关于离婚条件,根据《中华民国民法》第10449和1052条的规定,己经从根本上打破传统法律及历次民律草案宽于男而严于女之陋习。又如在“婚姻效力”一节,增设“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地位和财产权益,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具有了法律依据。同中国传统的“夫妻一体主义”(实质是夫权主义)、“不得有私财”的婚姻家庭制度相比,具存一定进步意义。@但在该法中,仍右些问题采用了折中的办法寻求过渡,如法定婚龄的规定中,由父母主婚的年龄期间越来越小,但从性质上看,依然是父母主婚为
6、主。又如婚姻法第983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表兄弟姊妹不受近亲不婚的限制,也反映了国民政府婚姻法对长久以来近亲结婚习惯的妥协。同时,婚姻法中还保留部分旧习,包括出于对父权和夫权的维护保留下来的冠性义务和同居义务;婚姻法第1123条第三款规定“虽非亲属而己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一家者,为家属”为妾制预留合法空间。1.中国共产党在民国中后期也积极颁布了婚姻法律,以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其领导下的妇女解放。1931年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相继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明
7、确规定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等。1944年的《修正陕廿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1946年的《陕廿宁边区婚姻条例》也同样对自由离婚问题进行规定,充分体现Y保障妇女切身利益的原则。(二)现代婚姻法中的创新与突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1.第一个阶段是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贯彻婚姻法运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王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
8、代化研究》[D],屮国政法大学2005年。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存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重大立法措施。@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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