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食品销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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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川县食品销售环节2017年示范化建设目标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局2017年示范化建设目标,促进我县农贸市场、超市、食品经营店的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依法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县局的目标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示范引领,实现食品安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销售食品来源去向可溯,食品购物场地经营条件得到改善,环境整洁舒心,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制度齐全、亮证经营。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建

2、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每天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检,及时公布检测信息,让人民群众买得安全、吃得放心。二、工作任务2017年11月底,按照示范标准,在县城、定江镇、八里街范围创建3个农贸市场和3个超市示范单位,其中:农贸市场3个(海伦堡市场、欧洲小镇市场、城南市场);超市3个(家惠超市、薇建超市、天和商场)。各乡镇所完成3个超市或食品经营店示范店创建。三、创建标准分类制定示范创建标准,内容总体上体现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健全、进货把关严格、台账登记齐全、标签标识规范、销售过程严管、加工制作严控、场地环境干净

3、整洁、-45-食品检验检测合格、问题食品处置有力、信息公示公开、投诉举报畅通等。《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食品安全示范食品店建设标准》分别见附件1、2。四、组织机构成立开展创建农贸市场、超市示范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秦国圣任组长,阳嘉琳股长任副组长,食品流通监管股人员、各乡镇所所长(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五、工作实施步骤及要求(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4月)。结合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宣传示范化建设的目的、意义和

4、要求,对示范化建设进行具体部署和宣传发动。(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4月—5月)。对照建设标准,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掌握辖区农贸市场、超市、食品经营店的底数;由县局食品流通股选定农贸市场和超市名单;各乡镇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选定3家基础好、有一定代表性、符合条件的食品店参加示范创建活动。(三)组织创建阶段(2017年5月—10月)。名单确定后,按照示范化建设标准,对创建单位开展全面的指导工作。分别于10月底、11月底前,由县局组织完成抽查和考核。(四)总结推广阶段(2017年11月底)。总结2017年建设考核验收工作经验,

5、并在全县进行推广。附件:1.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2.食品安全示范食品店建设标准-46-3.2017年示范化建设目标农贸市场、超市或食品经营店创建名单4.农贸市场、食品店示范建设验收标准-47-附件1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促进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引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改善市场条件,履行法定管理义务,规范农贸市场食品销售行为,构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全区食品销售环节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1.制度建设1.1基本制度。市场

6、开办者应建立市场准入、日常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公示、问题食品处理、不合格食品信息报告等制度。1.2组织结构。市场主要负责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2.入场管理2.1商户入场。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没有营业执照的要留存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2.2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分户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

7、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经营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48-整性。2.3信息报告。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地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2.4食品入场。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

8、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3.销售管理3.1亮证经营。市场内固定门店、固定摊位按规定办理相关食品经营证照,并将其悬挂在门店、摊位显要位置,明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有条件的市场应集中统一公示场内摊贩证照信息、经营者的身份信息。3.2索证索票。食品及食用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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