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口发〔2014〕12号

湘人口发〔2014〕12号

ID:22394520

大小:156.50 KB

页数:28页

时间:2018-10-29

湘人口发〔2014〕12号_第1页
湘人口发〔2014〕12号_第2页
湘人口发〔2014〕12号_第3页
湘人口发〔2014〕12号_第4页
湘人口发〔2014〕12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湘人口发〔2014〕12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HNPR—2014—24002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湘人口发〔2014〕12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21—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

2、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2014年9月17日—21—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一、关于奖励对象(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

3、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4、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21—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夫

5、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21—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

6、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2014年1月1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5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7、。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户口迁出本省”,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21—(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8、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