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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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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以及《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2、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平安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
3、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党委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为成员。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政法委,由党委政法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兼任主任。各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社
4、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工作。各级政府应将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需的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纳入相应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局工作和重要议程,定期主持召开班子成员
5、会议,研究工作措施,作出重要决策,解决重大问题;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专题调研,协调解决影响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突出问题; (三)及时明确分管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建立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四)督促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预防和减少各类严重影响社会平安稳定的案(事)件,对发生的重特大案(事)件及时有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抓好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和保障,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夯实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
6、综合治理基层基础; (六)健全落实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制度; (七)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第一责任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负责处理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加强检查督促,抓好工作落实,完成目标任务; (三)每年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突出问
7、题; (四)健全完善社会稳定、治安形势、公共安全等定期分析研判机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 (五)抓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重点地区排查整治,严防发生各类严重影响社会平安稳定的案(事)件,一旦发生重特大案(事)件,及时组织或参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具体抓好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基层基础、考核评价、奖惩工作; (七)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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