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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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浙江省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

2、》                浙江省司法厅          2018年1月10日  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

3、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在编公职人员。公司律师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企业法务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在职员工。第三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中央企业除外)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第四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法规(法制)部门和企业法务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并对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

4、书的人员进行内部审核。第五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聘任、职责履行、考核奖惩、与法律顾问衔接等管理制度,并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加业务培训、业务研讨、缴纳律师协会会费等提供保障和支持。省级业务主管机关可以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指导本系统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等职责,制定完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执业准入、退出、考核评价、与社会律师衔接等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予以行

5、政处罚。第七条 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任职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年度执业考核、业务交流、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对违法违规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行业惩戒。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职责第八条 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下同);(三)任职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在编人员;(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不含试用期);(五)品行良好。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参加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经

6、所在地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第九条 有两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人员的国有企业,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公司律师,并提交设立公司律师的可行性、需求分析报告,企业的基本发展情况和企业设立法律事务部门以及运行情况等材料。第十条 担任公司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与所在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在劳动用工合同有效期间内;(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企业法务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申请担任公司律师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参加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经所在地市律

7、师协会考核合格。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五)其他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经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中办发〔2016〕3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主要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为重

8、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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