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知情权——从婚姻法的视角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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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知情权——从婚姻法的视角出发[内容提要]: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笔者认为新的婚姻法尚存在一些遗漏之处,建议在新的婚姻法中增设知情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一、知情权的含义:笔者认为,婚姻法中的知情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异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健康成长、幸福为限,有权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告知子女的人身、财产状况。二、知情权的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人身知情权人身知情权又包含若干子系统,如健康、教育、定居、交往、职业等方面。2、财产知情权笔者认为应增加子女财产的透明度,要求抚养方向未抚养方告知子女财产的状况,以便在子女的财产

2、受损害时及时予以寻求公力或私力救助,保障子女的幸福生活和健康成长。三、知情权的意义:1、是未抚养方行使对子女法定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联系纽带。2、与探视权的行使形成互补。3、与国际立法接轨。  [关键词]:婚姻家庭关系增设知情权  [正文]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社会各阶层都给予极大的关注。新的婚姻法已经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正,加了一些条款,并对许多婚姻方面的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但笔者坦言,认为尚存在一些遗漏之处。笔者不揣浅陋,提出自己的

3、点滴设想,建议我国婚姻法中增设知情权,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健康成长和幸福。  刍议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知情权——从婚姻法的视角出发[内容提要]: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笔者认为新的婚姻法尚存在一些遗漏之处,建议在新的婚姻法中增设知情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一、知情权的含义:笔者认为,婚姻法中的知情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异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健康成长、幸福为限,有权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告知子女的人身、财产状况。二、知情权的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人身知情权人身知情权又包含若干子系统,如健康、教育、定居、交往、职业等方面。2、财产知情权笔

4、者认为应增加子女财产的透明度,要求抚养方向未抚养方告知子女财产的状况,以便在子女的财产受损害时及时予以寻求公力或私力救助,保障子女的幸福生活和健康成长。三、知情权的意义:1、是未抚养方行使对子女法定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联系纽带。2、与探视权的行使形成互补。3、与国际立法接轨。  [关键词]:婚姻家庭关系增设知情权  [正文]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社会各阶层都给予极大的关注。新的婚姻法已经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正,加了一些条款,并对许多婚

5、姻方面的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但笔者坦言,认为尚存在一些遗漏之处。笔者不揣浅陋,提出自己的点滴设想,建议我国婚姻法中增设知情权,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健康成长和幸福。  一、知情权的含义  无论是旧《婚姻法》,还是现行《婚姻法》,在离婚制度的立法设计中,立法重心更为关注的是如何解除婚姻、分割财产。然而在考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后果时为之幸福考虑的条文极少,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方式是支付一定的抚养(育)费。给人形成支付了金钱就等于行使和承担了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印象。事实上,在如今的社会、经济、文化等环境下,此种判定已显粗疏,引发了许

6、多法律争议:抚养子女的一方带着子女远走他乡,未抚养一方能否知悉子女的定居状况?未抚养一方能否和子女交往?是否能知道子女和何人交往?抚养一方或子女自己更改子女的姓名,未抚养一方能否有权知情,并提供参考意见?未抚养一方如何履行自己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义务等等。  笔者认为,婚姻正常时,以上问题本不是问题。而当双方离异时,未抚养方与子女无法朝夕相处,将无法知道何时何地行使监护以及教育、保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其健康成长才是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为了使未抚养方确切、适当地行使自己对子女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则有必要让未抚养方获悉子女相关情况,从而可以及时通过公力救助

7、或私力救助而为子女的幸福和健康成长计议。故笔者认为为解决上述问题,离婚制度中应增设有关知情权规定。  知情权作为一项权利,最先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1]而将知情权纳入婚姻法制度中,则是一个尝试。在离婚制度中增设知情权,首先应明确谁享有知情权,谁承担该项义务,客体是什么,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德国民法典》第1634条第3款规定:“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鉴于正当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顾权人告知子女的人身状况,对于与该知情权相关

8、的争议,由监护法院裁判”。[2]《法国民法典》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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