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三长制”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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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魏“三长制”四题北魏太和中立邻、里、党三长,控制人口,征发赋役。东、西魏及北齐、北周时具体制度屡有变化,尽管如此,该制一直沿用到隋开皇九年(589年),这一年复立乡正、里长[1],实际废止了三长制。  作为北朝朝廷统治基层的重要制度,三长制长期受到中外学者的关注,成果颇多。集中讨论的问题包括立三长的确切时间、三长制与均田制的关系等。前一个问题聚讼纷纭,久无定论。关于三长的职责、三长在不同地区的称呼变化等也有学者论及。  笔者试图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对立三长的年代、初立三长的成效、三长的名称与地位四

2、个问题做些讨论,希望有助于增进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一三长制设立年代考补  三长制的确立与均田制的推行联系密切,考察立三长的时间,离不开分析它与行均田的先后及关系。设立两制的时间,《魏书》中均有明确记载。《高祖纪》称行均田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立三长在次年二月;但据同书卷五三《李安世传》,均田制的颁行应晚于立三长。而《南齐书·魏虏传》确有永明三年(485年,北魏太和九年)立邻、里、党三长的记载。史书说法歧异,学者因而形成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可称为“均田先行说”。持此说者信从《魏书》本纪的记

3、载,认为北魏颁布均田令后深感若无严密的基层组织,难以推行均田制,故转而设置意在整顿户籍的三长制。池田温、韩国磐、魏明孔等持此说。[2]李安世的上疏,则被认为在太和十年或稍后。[3]  另一种意见则属“三长先立说”。从此说者根据《南齐书》的记载,相信三长制立于太和九年,早于均田制。首倡此说的是日本学者志田不动縻,后中国学者缪钺也得出类似的结论,赞同此说的还有朱绍侯与高敏。[4]  第三种意见以唐长孺为代表,认为三长制立于太和十年,而均田制则晚至太和十四年才开始正式实行。[5]在立三长的时间上,赞同第一

4、说。  另外,日本学者堀敏一亦相信《魏书》的说法,但他认为两制开始是分别构想出来的,三长制的实施晚于均田制的颁布。为了实施均田制,三长制才变成必要,而均田制的真正实行,要到太和十二——十四年。[6]堀氏的见解接近唐长孺的看法,但也有些分歧。可以算作第四说。  简言之,以上四说中关于立三长制时间的争论实际集中在一、二两说。而所谓三长制立于太和九年的说法实际难以成立。四十多年前日本学者松本善海曾撰文讨论两制成立时间,他详细分析了《南齐书.魏虏传》内容的来源、可靠性,指出该传所载北魏内政方面的史实在时间上

5、讹误甚多,多数比《魏书》所记时间提前一年。[7]因此,据《南齐书》立论的“太和九年立三长说”的可靠性便不能不令人怀疑。“太和十年立三长说”面临的最大难题是《魏书.李安世传》与《高祖纪》的矛盾。半个多世纪以前,武仙卿首先依据《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门》所载李安世上疏的异文,初步解决了这个问题。[8]不过,不少论者以《册府元龟》所载常有误为由质疑这一证据[9]。这是争论的要害,需认真对待。  《册府元龟》所记史事当然不是字字正确,均可信据,但也绝非一无是处,不足凭依。点校《旧唐书》、《旧五代史

6、》以前的正史时大多参校了《册府元龟》。《魏书》中不但据之订正了不少字句,《乐志》、《刑罚志》中的缺页也是依据《册府元龟》补足的。对李安世上疏的不同记载不能因该书存在舛误而轻率否定。  仔细分析李安世上疏的前后文意,《册府元龟》所记“子孙既立”显然要比《魏书.李安世传》的“三长既立”更贴切。《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门》所载李安世上疏云:   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子孙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

7、,莫可取据。 上疏中做“子孙既立”处,《魏书·李安世传》则做“三长既立”。文中提到“事涉数世”,后面又说“事已历远”、“年载稍久”,均强调州郡民离乡时间长久,若做“子孙既立”,既将上文的“数世”具体化,也与前后说法呼应,意思衔接。若做“三长既立”,不仅与上句文意相隔,显得突兀,也与前后数句的内容不符。单就文意言,做“子孙既立”为胜。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我以为李安世上疏中的“三长既立”应从《册府元龟》改为“子孙既立”,如此,“太和十年说”在文献上的矛盾也就不复存在了。  还有学者提出从理论上讲,行均田

8、应晚于立三长,因而不相信《魏书》的说法。对此,堀敏一与魏明孔的解释近是。他们认为在实行均田的过程中发现大量户口不实,转而着手立三长,整齐户口。故先行均田,后立三长。二“分置州郡”所见初立三长的成效  北魏太和十年立三长,朝廷曾派官员赴州郡定户籍。[10]效果如何,史书缺乏明确记载,周一良先生曾根据青齐地区数郡户口的变化探讨过这个问题。[11]周先生用以比较的户口数一是《宋书.州郡志》所载刘宋大明八年(公元464年)的数字,一是《魏书.地形志》所录东魏武定年间(公元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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