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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答案解析015-04-2010:57
2、 华图网校
3、 责编:HouXQ评论点击收藏1 试卷四 一、参考答案(要点)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在司法过程中,要妥善、恰当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
4、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在处理涉及法理与情理之特殊问题时,也有可能导致另一个问题,即案件久拖不决,出现执法者拖延推诿、贻误怠慢等现象,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也不能因为不讲效率而导致不公正。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法律价值、法律与道德 [解析]本题与前几年试卷四的第一题有所不同,考生需要注意命题的一定变化。
5、本题为材料题,提供了两类材料,相比以往多了材料二的案例,考生回答时必须结合两类材料进行分析,不能只及其一不及其二。同时,需要完整的、准确的解读材料,把握材料提供的核心信息。 题目要求为“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上述案例,围绕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考生在审题时需要明确这一点,回答时紧紧围绕这一点。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程序与实体、公正与效率、普遍与特殊、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之间的关系,但是题目已经有所限定,仅回答“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即可,因此考生不必就其
6、他方面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进行论述,否则就偏题了。 本题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考生可有一定的自由发挥空间,但是“公平正义的意义”、“公平正义的实现”、“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公平正义”这些方面内容应当为重点。考生需要考虑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际状况,分析中国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地提出自己的看法。 按照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四章“公平正义”部分,考生需要了解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理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公平正义在法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分析和评价
7、有关法治实践和案例。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准备时需要注意这一点。 鉴于本题属无标准答案型试题,且对于观点的要求是开放的,因此,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有利于论证和表达文字的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如观点简练明确,可以此为标题,使观点更加突出、鲜明。只要论证充分,达到了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等方面的要求,都能得到较好的分数。 二、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
8、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
9、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
10、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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