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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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及内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及内容》------民法论文精修【摘要】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物权法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硕士论文代写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关键词】物权法;占有保护请求权;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编设立了占有制度,其中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

2、,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对占有及其保护请求权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这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笔者拟就占有保护请求权予以分析和探讨,以期在审判实务中得以正确适用。一、占有的保护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①简言之,占有是指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②,它属于事实而非权利。既然占有不是权利更不是物权,那为何能够获得物权法上的保护呢?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人

3、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对占有的保护可分为债权法上的保护和物权法上的保护,后者又可分为占有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关于此项请求权,有称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占有人之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基于占有而生之请求权或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占有制度是不问现实的占有的状态是否正当而一律加以保护的制度,它的宗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占有保护请求权,正是基于此所产生的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以排除对占有的侵害为目的的物权请求

4、权。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一项制度是在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中彰显其本质特性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不例外。下面笔者拟以物权请求权这一极易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相混淆的制度为参照,对这两种制度做一比较,以期探究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本质,领悟其内涵。(一)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而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权利体现于外部而产生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实乃法律的特别赋予,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它的功能仅仅

5、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而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联系在一起的,是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权利人享有物权时,自然就享有了物权请求权,实际上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赋予,而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自然体现。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圆满状态的恢复,使物之权利归属得以确定,因而一般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害为要件,而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要件。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害为要件,占有被侵害时始产生占有保护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内在机能的外部体现,自始存在,即从取得物权的同时就取得物权请求权,

6、而在物权遭受侵害时,从“潜在”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成为可行使的权利。(三)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为前提,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无物权即无物权请求权。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主体的占有人,可为有权占有,也可为无权占有,即使是无权占有也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以强力侵夺,因占有是对事实和秩序的保护。有权占有中,占有人的本权可为物权,也可为不可对抗第三人的债权性质的权利。在无权占有或占有人基于债权而占有的情况下,若其占有受他人,尤其是占有物所有人之外的他人侵害时,占有人无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可能,而法律赋予其占有保护请求权以保护其占有的事实,并进而保护其可能存在的占有背后的本权(主要是债权

7、性质的权利),则其利益,甚或占有物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因此占有保护请求权实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无法由物权请求权所代替。(四)占有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而物权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神速、迅捷,同时如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己成既成事实,形成新的秩序,对此新的秩序的破坏有时并非妥当,因此法律往往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设定较短的期限。而且,在诉讼中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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