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适用及完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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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适用及完善方法》的国际商法论文范文:当前我国理论界对信用证法律关系进行了一些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对相关的一些国际惯例等统一实体规则的解析层面,对信用证关系的国际私法问题,尤其是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较少。本文从国际私法角度出发,对信用证关系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加以探析。关键词:信用证关系;定性;法律适用一、导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支付的重要工具,被喻为国际贸易的血液。然而,一个现实存在着的问题是,这一重要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极不完善。在国际层面上,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为代表的国际惯例仅仅涉及到信用证关系的部分内容,像信用证欺诈等广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问

3、题并没有涉及;在国内法层面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对有关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处理,除了适用国际惯例以外,相关的法律原则散见于各国国内民商事成文法中,或者由判例法调整。②于是导致这样一种现象:因为国内立法的缺失,我们依赖国际惯例;因为国际惯例中相关规范的不足,我们又不得不把寻找的目光投回国内法。信用证法律制度这种缺位现象,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极大的不确定性。解决这一困境的最终途径只能是建立完善信用证法律制度。本文拟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出发,对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两个问题加以探析,以期对该方面的研究探讨能有所裨益。二、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定性定性对于法律适用而

4、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正如戚希尔和诺思在其《国际私法》中指出的那样,离开这一过程,便根本谈不上选择合适的准据法。③对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当前理论依然是众说纷纭。其中代表性的学说有代理关系说、合同关系说、票据关系说等,这些学说的基本出发点是以传统民法(包括商法)理论来包容、解决信用证这一商事领域的新现象。另外,有不少学者认为信用证就是信用证,它与传统的代理、合同以及票据关系理论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但传统理论已难以解释这一新领域的一些特征,此即特殊关系说。以上几种观点至少在两个重要方面存在分歧:一是对信用证关系范围的认识不同,这尤其体现在合同关系说中。狭义的合同论者关注的

5、是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关系,广义合同论者所指的信用证关系是至少包括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与开证行间的关系之整体。二是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合同说着重分析当事人间合意或对价的存在,代理关系说意图运用传统的代理之内外部关系的理论来解释信用证关系,票据关系说着眼于信用证的单证交易和抽象独立性特征,而特殊关系说则主张冲破传统理论的束缚,发展出信用证关系的自体法。若以上分歧不能得到消除,必然使信用证的法律适用结果更增添几分不可预测性。对信用证法律关系准确定性,首先要合理地界定信用证关系的范围。信用证是在商业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支付方式,或说是一种付款安排。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通过约定以信用证的

6、方式付款,在此基础之上而发生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以及此后的其他一些安排。若仅仅把信用证关系视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忽略其他参与主体的活动,无疑是以一种静态、狭隘的眼光来看待信用证这一生活的商业现实。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信用证关系应该是信用证开立、通知、议付、保兑、修改、撤消等各环节(如果发生了这些安排)中发生的一系列关系的总和。信用证关系的特性之一表现为其局部关系众多,特别是在有议付行、保兑行、通知行等参与的情况下更见复杂。在最简单的信用证关系中,包括了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合同关系;在中间行参与的情况下,开证行与中间行间

7、为委托合同关系;而开证行与保兑行间又相当于票据法律关系,当其对受益人付款后,可以向开证行提示单据并要求付款。信用证关系中,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法律关系历来是争议的焦点,但多数学者还是认为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开证行与受益人间是合同关系。如有学者认为信用证的做法带来了一连串的合同,④这其中就包括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合同关系;另有学者认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开证行与受益人间是独立合同关系,开证行和受益人都必须按照信用证约定的条款办理。⑤按照合同法理论,当事人的合意是成立合同的一个关键。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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