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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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实施,根据《**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乡镇,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二、新生入学第四条全县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新生入学需办理学籍证,作为学生参加竞赛和考试的必要证件。第五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

2、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第六条农村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第七条县城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区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木施教区的户籍(含蓝印户口,下同)、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

3、筹安排学校就读。第八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县教育局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生名册交乡(镇)施教区初屮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施教区初中、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各存一份。施教区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在县城,由县教育局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

4、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任何学校均不得招收己被县内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第九条民办学校(含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由学校持办学许可证和收费批复文件,于每年叫月初到县教育局(普教科)申请招生计划,并按县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六月;初中在生源小学毕业生素质测试结束后、七月五IU之前结束。屮途和非起始年级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第十条《**县小学毕业生登记表》是学生入初中的第一份档案,必须健全,任何学校都不能接

5、收没有档案的学生入学(外市县学生凭原就读学校有效证明)。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学籍卡,办好学籍证。学生学籍卡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借读时随学生去回;学生毕业时随学生升学,学校留存复印件。小学生学籍证由学校按班级保存,以防遗失。学生在小学、初巾段,从入学到毕业须使用同一姓名,不得更改。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分别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由县教育局统一配发。转学的由转入地新编学籍号;借读的不改变学籍号。三、转学、借读第十二条学生因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乡镇迁移,可办理转学手续。因其他原因需

6、跨省、市、县、乡镇就读的学生需办理借读手续。转学、借读手续:由监护人提出转学(借读)申请报告,转出(借出)学校开出转学(借读)联系单,经转入(借入)学校同意后,再由转出(借出)学校开出转学证书,并由转出(借出)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农历正月初八一十八,阳历8月20日一30日)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转学(借读)不得变更就读年级,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乡镇小学转学一律由家长屮请,所在定点完小签署意见,中心学校或中心小学开出转学证明。第十三条转学时,学生学籍卡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给学生或监护人带走,学校留存复印件。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学生学籍卡、学籍证、

7、素质发展报告书和初中生成长记录《留下脚印一串串》。休学、处分等证明存根的复印件作为学生学籍卡的附件一并密封。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第十四条毕业年级的学生在当年的4月1日后不再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五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由借读学校负责他们的期中和期末考试、考查,有关的评定、成绩等由借读学校记录在学生学籍卡上。外县到我县借读的学生,若没有收到原校学生学籍卡的,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生离校时封好让其带回原籍。第十六条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生的学习成绩也纳入对借读学校的评估。学生没有办理手续,自行去外校就读的,由学籍

8、所在校负责追办借读手续。四、休学和复学第十七条义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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