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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该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类型。 (2)“代为保管”的含义。 (3)“遗忘物”的含义。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法条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六、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1
3、5分,共30分) 59.我国公民周某某,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2001年11月1日该轮船停泊于A国的一港口内。当日傍晚,周某某因小事将同船船员李某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设A国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当地监狱执行。周某某在该国服刑3年半后被遣送回国,到达中国后被逮捕,起诉。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 问:周某某在国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能依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吗?我国是否承认外国对周某某刑事判决的效力? 60.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
4、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五、法条分析 57.答:(1)侵占罪。叙明罪状。 (2)“代为保管”主要指行为,对他人财物处于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行为人对财物占有一般是基于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而成立。有时这种保管关系也可以不因委托关系而成立,比如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原因而对他人财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3)“遗忘物”指财物所有人因疏忽而忘记携带,暂时失去了所占有的财物。其特点是:财物所有人暂时失去对
5、财物的控制和占有;财物被遗忘于特定场所;财物所有人可以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场所和时间。 58.答: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无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本人则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 在民事生活中,未经他人委托或法律授权管理他人事务本为侵权行为,但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
6、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故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管理人被赋予了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因此,依照通说,本人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以不超过其所受利益范围为限。六、案例分析题 59.答: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此为我国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周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船舶上,因而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实际上,即使周某某的犯罪行为不是发生在我国船舶上而是
7、在A国陆地上,按照我国《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之规定,周某某是我国公民,因而也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尽管A国已依属地管辖原则对周某某予以刑罚处罚,但我国仍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亦即我国不承认外国法院对周某某的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但基于周某某在外国已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的处罚。 60.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
8、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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