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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及法律应对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为了树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商标所有人付出了较多的心血,使其产品成为消费者喜欢的商品。因此对驰名商标应当予以较普通商标不同的保护,以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包括:该商标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时间较长;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优良且稳定,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
2、率等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排名置前;广告的投入与销售或服务收入呈正比增加;已在国际上相应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并销售商品,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等。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局负责认定和进行管理工作。 目前,对驰名商标给予扩大的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TRIPS第16条对此均有明确的要求。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修改后都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如英、美、法、德等国的商标法中均有与TRI
3、PS的要求相一致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我国商标法虽未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但是随着驰名商标不断增多以及围绕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越来越强。特别是加入《巴黎公约》后,更需要按照公约的规定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3年修改时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的条款,国家工商局也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因此,为进一步加大保护驰名商标的力度和更好地承担国际义务,商标法应当对驰名商标的
4、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否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的讨论,随着几年来驰名商标与网上商标侵权纠纷和因域名发生的权利冲突的屡屡发生,其结论趋于统一。域名权利冲突问题在驰名商标范围内,本世纪已大致解决。一些国家的“反淡化法”及WIPO准备缔结的国际条约,均立下了这方面的示范[1]。 一般说来,人们对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持肯定意见。但对在何种条件下才能构成网上对驰名商标的侵权,以及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 所谓网上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对域名使用与驰名商标权利冲
5、突及网页上使用驰名商标图形、文字而引起争议等两种纠纷的处理上。 在对网络驰名商标侵权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当包括在网络上的保护,域名不得与商标发生冲突,实行域名注册的“申请在先与商标特殊保护”原则;对其他网上涉及驰名商标图形或文字的,也一般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网络上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侵权要作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若域名仅作互联网地址静态使用,即使该域名中包含他人的驰名商标,因为没有“搭乘”和利用驰名商标的无形资产,不侵犯商标权人的利益,驰名商标所拥有的特
6、殊保护权利不及于域名。但是如果以下两个条件成就,则可能构成侵权:一为用户对域名中的驰名商标部分作突出性使用;二为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域名用户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间有某种特殊的关系,从而淡化了驰名商标。此种观点还认为,被确认构成侵权的,被告的域名不必更改,只是停止对域名的不正当商业使用。 我国的域名管理制度在域名申请、转让、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有不少值得探讨之处。正像有学者颇有见地指出的那样,域名注册条件十分严格,以至不少用户到国外去注册,流失了资金,也不利于网络信息业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
7、权利冲突的解决措施存在缺陷,操作性不强,域名使用人程序上权利不明,对其实体权利保护又不负责任;以准行政行为规定域名不可转让会增加当事人根据自己意愿交易域名的困难,助长隐形转让、买卖等规避法律行为,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根据国际相关条约的规定和国际经验,我国不但在商标法修改中应当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并应当将这种特殊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这在法律上有以下几项理由: (1)随着电子商务在网上的迅速崛起,电子银行、电子销售、广告等业务广泛开展,网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将被提上重要
8、的议事日程。驰名商标给予消费者在网上识别高质量商品或服务及其来源的可能。因此,对域名注册中损害驰名商标行为及网上其他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保护消费者免受因赞助或使用许可关系而引起的欺骗、混淆、不当联系或误认具有重要意义。 (2)驰名商标本身及其附随的商誉价值无可估量。事实证明,即使是驰名商标也不一劳永逸,在市场经济中犹如逆水行船,不进则退。驰名商标可能会成为假冒、伪劣侵权产品攻击的靶子。一些世界级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不断维护极为重视,对其商标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