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几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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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几点研究

2、第1内容显示中 据以研究的一组案例:  (1)2000年7月27日,四川姑娘黄青梅准备搭乘北京海淀334号公交车,上车掏钱买票后,发现乘坐的牌号为京B/B5552小公共汽车是336号,在汽车开动后不久,黄青梅发现搭错车并要求下车,由于车门未关好,导致黄青梅跌地而死。交警支队作出认定,车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方负次要责任,并在建议书中要求车方承担80%的经济损失。事后黄青梅父母以北京灵山客运汽车管理中心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赔偿黄青梅父母为医治黄青梅而付的各种费用160

3、00余元、生活费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2万元。(《央视今日说法:命丧小客车》中国检察日报2001年4月20日)  (2)1999年12月,刘女士乘坐的一辆公共汽车为避开右道上突然变道的出租车紧急刹车,造成二车相撞,致使刘女士受伤并流产。交警认定,由出租车负全部责任,刘女士的医药费由出租车所在单位支付。刘女士在2000年3月27日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余元。2001年5月18日,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女士医药费2.4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乘客受伤能否要求精神赔偿》中国检察

4、日报2001年6月16日)  (3)1999年10月2日,阮宝珠乘坐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的车号为粤S-04360的专线公共汽车;途中有二名小偷用刀划破其裤欲行窃,原告发觉后即与之抗争。不久,阮宝珠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二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司机与乘务员均未作出制止或采取报警行动。阮宝珠后至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法院认为被告在这一事件中,应承担救助责任,依其过错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30%,驳回

5、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判例研究》2000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31-132页)  (4)1999年10月29日,颜桂莲乘坐国营温岭运输公司的浙JC8099大客车,从武汉回浙江温岭,当夜11时,车经江西上饶郊区,在国道线旁停车小便,颜桂莲在去公路对面时被过路汽车撞伤,肇事车辆随即逃逸,颜桂莲被他人送至上饶地区医院治疗,诊断为额叶、左枕叶脑挫伤并出血,额骨凹陷性骨折等,10天之后,患心肌梗塞死亡。后家属以承运人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60800元及医药费、交通费共计82444.30元。20

6、00年11月23日,法院以死者之伤与承运人违规停车有关,死者之死与其受伤有关,判决由原告负担44871元,由承运人负担32451元。(温岭市人民法(2000)温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四个例子是从旅客、承运人、第三人有无存在过错及请求权是否竟合角度予以选择,在公路旅客损害赔偿中属比较典型的案例。第一例为主要过错在于承运人,旅客没有在法定上能使承运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过错;第二例为承运人没有过错,旅客没有过错,第三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第三例,承运人与第三人均有过错,旅客没有过错;第四例,承运人、

7、第三人、旅客均有过错。这四个案例,旅客与承运人均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除第一例属请求权竞合外,其余三例均为非请求权竞合。  一、请求权的竞合、选择与行使  1.请求权的竞合  在客运过程中,旅客的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后,既可以提出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或第三人承担单独、共同侵权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只要在同一案子,当事人有权选择诉权,均称为是请求权的竞合,此实际上是没有真正理解请求权的竞合的概念。  所谓请求权的竞合,是指以同一给付目的之数个请求并存,当事人

8、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若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例如罹于时效)时,则仍得行使其他之请求权。(王泽鉴(台)《民法实例研习丛书。基础理论》台北1981年版第86-87页)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债务人所实施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邢颖《违约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62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9、方有权选择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是《合同法》对请求权竞合的法律规定。  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特征如下:  (1)承运人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不仅产生违约责任,而且由于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又同时产生侵权责任。  (2)承运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行为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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