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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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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进和完善破产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思考
2、第1 近年来,我市在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中,对数十家已严重资不抵债,已无法持续经营的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了破产程序,破产成为我市国有(集体)资产从一般竞争领域有序退出的途径之一,促进了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为我市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同时也为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卸下了沉重的包袱。由于政府组织管理得当,相关部门的积极重视和支持,总体来看,破产工作比较平稳,破产成本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但是,由于企业破产工作和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工作的难度太大,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破产
3、清算期很长,法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后,还存在许多资产、债务等遗留问题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企业清算组或留守组长期存在,难以及时彻底地终结其工作。破产企业清算留守机构的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不够规范,对这些机构的财务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盲点。为维护国有(集体)资产权益,进一步降低破产成本支出,现就我市破产企业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笔者试作如下探讨: 一、破产企业留守(清算)机构的资产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1.会计核算工作欠规范,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破产资产债务的处置状况和进度。 主要表现为:会计核算和账务调整工作未
4、及时到位。一些企业的资产已经处置,但因相关手续凭证未及时完整地传递到会计部门,未按照清算会计制度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一些债权已经具备坏帐损失的核销条件,企业没有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而长期挂帐,部分债务已经豁免或已经偿还,会计上也未作相应的处理,导致清算会计帐实不符;部分收支业务本应列入当期清算损益,但会计部门将其挂往来帐,使会计报表中的清算损益信息不准确;企业破产关联单位(如主管局、上级公司、财政机关等)之间的往来帐务长期不核对,又形成了帐帐不符,所有这些,均使企业清算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2.政府及主管部门、公司拨入或借入的职工安置、偿
5、债等资金的管理和核算不规范。 我市实施破产的企业几乎均存在市财政或原主管局(公司)补助或垫支破产资金的业务,这些资金中,有的直接由市财政拨付到破产企业帐户,有的是先拨付到主管局、公司,再由主管局、公司或拨(借)给企业,或直接代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或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安置和遣散职工。再就业中心收到这些资金以后的管理方法也不一致,一些资金由再就业中心拨付到破产企业帐户,另一些则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出现了破产资金多头管理,多头开支的问题,破产企业清算机构的会计帐不能全面核算和反映破产资金的和去向。多数破产清算机构会计帐务中反映所收到或支付的由政府或主管局
6、(公司)垫支的破产资金总额会小于实际数,有可能导致破产企业的清算会计报表信息和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书结论不一致,形成风险。 3.破产程序终结以后的企业剩余资产的管理责任主体和权属不明确。 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几乎所有的破产企业均存在尚未了结的资产、财务事项,如未变现的房地产、设备、存货,未收回或核销的应收款项,应当偿还而未偿还的债务(主要指有财产抵押的债务)等。这些资产财务事项的核算和管理,在清算期内,多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负责。实际上,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以后,清算组的大部分职能已经结束,其后,清算组如何工作,为谁工作,如何监管其工作,何时撤销
7、清算组,剩余财产权属具体归谁或由谁行使监管职能,我市均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利于企业剩余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按照相关法规,企业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其财产将分为破产财产和非破产财产两部分,由法院主持破产清算组清理和分配的财产主要是破产财产。非破产财产则包括职工住房、幼儿园、医务所、学校等非经营性资产、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抵押的债务和用于抵押贷款的资产等。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变现工作是非常麻烦的事,为了加快完成破产清算工作进度,市政府或企业主管局(公司)一般都要预先承担或垫支部分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等应在第一程序分配的资金,并希望从破产财产中的非货
8、币资产得到偿还。因此,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以后,剩余财产中的绝大部分将属于应偿还政府和主管部门垫支的资产和破产前的抵押债务,一般不存在破产财产剩余。但是,清算组的会计核算中,都没有作上述区分,也没有办理用于偿还破产费用、安置费等垫支资产产权转移的法定手续。在法律日益健全、法制意识日益增强、非国有债权人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部分债权人认为清算资产处置不彻底,清算财产分配不合法的后果,产生新的经济纠纷。 4.缺少对破产歇停业企业清算组(留守组)资产财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这些企业在清算留守期间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支出口径及标准时,因缺乏统一的制度规
9、定,有些混乱;缺少对破产裁定终结以后属于政府或垫资人的各类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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