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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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使用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630.1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2、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停药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35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06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59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三批)术语和定义

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AA级绿色食品AAgradegreenfood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3.2A级绿色食品Agradegreenfood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

4、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3.3渔药fisherymedicine水产用兽药。指预防、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草药和生物制品等。3.4渔用抗微生物药 fisheryantimicrobialagents抑制或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渔药。3.5渔用抗寄生虫药 fisheryantiparasiteagents杀灭或驱除水产养殖动物体内、外或养殖环境中寄生虫病原的渔药。3.6渔用消毒剂 fisherydisinfectant用于水产动物体表、渔具和养殖环境消毒的药物。3.7渔用环境改良剂environmentconditi

5、oner改善养殖水域环境的药物。3.8渔用疫苗fisheryvaccine预防水产养殖动物传染性疾病的生物制品。3.9停药期withdrawalperiod从停止给药到水产品捕捞上市的间隔时间。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4.1水产品生产环境质量应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者应按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健康养殖。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应激、增强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减少疾病的发生。4.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预防,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尽量不用或者少用药物。确需使用渔药时,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渔药,应保证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遭

6、受损害,保护生物循环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产水域质量稳定。在水产动物病害控制过程中,应在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的指导下用药。停药期应满足农业部公告第278号规定、《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2010版)的规定。4.3所用渔药应符合农业部1435号、1506号、1759号公告,应来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号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4.4用于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渔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5生产AA级绿色食品水产品的渔药使用规定按GB/T

7、19630.1执行。6生产A级绿色食品水产品的渔药使用规定6.1优先选用GB/T19630.1规定的渔药。6.2预防用药见附录A。6.3治疗用药见附录B。6.4所有使用的渔药应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6.5不应使用的药物种类6.5.1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193号、235号、560号和1519号公告中规定的渔药。6.5.2不应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6.5.3不应为了促进养殖水产动物生长而使用抗菌药物、激素或其它生长促进剂。6.5.4不应使用通过基因工程技术生产的渔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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