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313984
大小:45.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28
《民法共笔代理篇(台湾东吴大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100.05.26代理原因關係代理權法定代理法律規定本人AB代理人意定代理167授權行為注意:代表可準用代理原理單獨行為得法律行為不要式代理準法律行為行為不得身分行為但531例外事實行為違法行為C◆為何會出現代理制度?王澤鑑:司法制度的擴大,本來是表意人自己表意,現在把它擴大,有時一個人因為有困難不能為法律行為,難免須要人幫忙,所以此為司法制度的擴大的功能。◆代理是什麼概念?王澤鑑:代理是一個制度。用本人名義授權範圍內,代本人為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其效力及於本人的一種制度。◆代理跟代理契約有何不同?代理契約作生意公司與別人簽一個代理契約或
2、經銷契約,經銷是賺價差,是兩個買賣契約,例如我向汎德買BMW,汎德憑訂單再向德國買車,再進口車進來給我,汎德賺價差。代理代理是一個制度,彼此有一個契約,會有代理權B類似broker,用本人A的名字賣給C,B賺中間傭金,效力及於本人是AC間的效力。英美與我國的比較大陸法系的代理制度=英美代理契約裡面的效力,英美的代理是一個契約,但也有我們的制度存在,後面所做出來的其實就是代理行為代理商賺傭金→代理契約,裡面牽涉一個代理制度。國外代理是agencyagreement,但我們不是代理契約,我們是表現在內部的原因關係裡面。最常見的就是委任,我委任
3、給你,可能有代理行為也可能沒有;我僱傭給你,可能有代理關係也可能沒有。代辦商可能有代理權,經理人可能也有代理權,但是有另一個經理契約。EXA出國前委任B把A的車子賣掉,AB簽一個委任契約,B就有義務把A的車賣掉,賣掉時A就給B錢,這叫有償委任:(1)用B的名字賣:不用代理制度,契約存在於BC間,A有義務把車子交給B,B賣掉車後根據AB間的內部委任關係,B有義務把錢給A。(2)用A的名字賣:此時牽涉代理,買方會問B有沒有代理權。代理的功能主要在於決定做出來的效果及於本人A,契約等於AC所訂。但不論有無代理權都有委任關係。AB間有無產生權利義
4、務關係,另外有原因關係,也就是英美所謂的代理契約,英美稱之為代理商契約。◆代理的基本構成要件§103:I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II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要件1.用本人名義:B須用A的名義若B用自己的名字,BC間的契約仍有效,債權契約不以契約成立時當事人有所有權、有處分權為必要,只產生負擔行為的效果,只要把所有權移轉給C即可,若無法移轉則違約,成立債務不履行。若B用自己名字,把A的車子拿給C,產生物權行為的無權處分(債權決對有效),此時視相對人C為善意或惡意:
5、C為善意:動產§801+§948善意受讓被第三人拿走不動產:§759-1(以前是用土地法§43)信賴登記物權部分除無權處分外,另須考慮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要件2.須有代理權若無代理權則為無權代理,有權或無權代理都是用本人名義,就算是越權代理也一樣,所以只要是代理一定要用本人名義→代理權如何來?(1)法定代理:法律規定而來EX未成年人須要有法定代理權、經理人有法定代理權(2)意定代理:§167根據當事人意思取得代理權,須有授權行為,A授權給B→民法上關於代理的規定代理的部分§103-§110規定在民總;代理權的授與部分§167-§171規定在
6、債總二老批評:1.此切割二老很不滿意,應將代理全部規定在民總或全部在債總來規定2.代理權的授與規定在債總,又規定在債的發生的內容裡面,實際上代理權的授與只是在決定代理人有無拿到代理權而已,並不發生代理人與本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AB是因為有原因關係,B處理事務是因為AB委任關係。代理權授與不因此行為產生AB任何權義關係,只是讓代理人取得代理權,B代理A所做的與C所做的=A自己跟C所做的一樣。→代理權授與法律形式為何?§167以意思表示為之,關於意思表示可能明示或默示,根據167的判例並無限制方式,通說不論是明示、默式、書面或非書面皆可,只要
7、有為代理的意思表示即可。★二老特別補充:§470使用借貸消滅§470:I借用人應於契約所訂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易得為反還之請求。91台上1926判例:公務員因任職關係配住宿舍,於任職中死亡時,既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依借貸目的應認已使用完畢,使用借貸契約因而消滅,此與一般使用借貸契約,借用人死亡時,貸與人僅得終止契約之情形尚有不同。判例認為公務員或總經理因工作身分關係配房子住,法官借住公家房子屬於使用借貸關係,如果法官職務喪失或死亡時,
8、使用借貸關係消滅。與470不同。因為身分關係才能取得使用借貸,使用的目的既已達成,使用借貸契約就要消滅。二老:應解為附解除條件,身分喪失條件成就時關係就消滅但一般借用人死亡,繼承人也許還想借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