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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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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立外埠劳务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2、第1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实现外省市农村劳动力向本市有序流动,依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基地,是指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为本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的外埠县(市)级地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及劳动力输出地区。 第四条北京市劳动局是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基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单位建立劳务基地的管理工作。
3、 第五条劳务基地的管理应坚持统一标准,平等竞争,择优认定,分散管理,就近与扶贫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劳务基地的建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且能对劳动力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二)有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的规章制度; (三)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能够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对需输出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四)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能及时向本市传递需输出劳动力的信息。 第七条劳务基地认定程序。 (一)本市用人单位与输出地县(市)级劳动部门协商后分别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提出申请;本市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向市劳动局申请;区、县属单
4、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请。区、县劳动局汇总后报市劳动局。 (二)市劳动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劳动部门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认定劳务基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劳务基地证书》。并向全市用人单位统一公布。 第八条劳务基地享有的权利。 (一)了解北京市对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索取北京市发布的劳动力需求信息; (三)对输出的劳动力,按规定或协议收取有关费用; (四)参加劳务基地建设工作的经验交流,工作研究会及有关活动。 第九条劳务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合格的劳动
5、力; (二)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定期分类汇总,及时向华北网络中心传递信息; (三)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对输出的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四)协助北京用人单位搞好劳动力的招收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本市用人单位与外省(自治区)劳务基地建立劳务协作关系,必须签订劳务合同,经本市劳动部门鉴证后正式生效。劳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一)输送人员数量; (二)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三)劳动报酬及结算标准和方法; (四)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因工或非因工伤亡的待遇; (五)双方尚需约定明确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市用人单位与外省(自治区)劳务基地签
6、订劳务合同正式生效后,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或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市市、区(县)劳动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外来劳动力市场,为用人单位和外埠劳务基地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策咨询服务; (二)招用外来劳动力需求信息; (三)协助双方进行劳务洽谈和劳务输出; (四)为各省(自治区)在京设立的劳务管理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信息设备及有关服务。 第十三条本市对劳务基地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对不履行义务或不再具备条件的,取消劳务基地资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7、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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