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ID:22306943

大小:53.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28

【法律论文】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_第1页
【法律论文】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_第2页
【法律论文】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_第3页
【法律论文】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_第4页
【法律论文】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论文】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法律论文】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刑事犯罪的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多样性,司法机关由过去的查明案件转为证明案件,证据的证明力也就成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因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不是法律事实。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决定着案件办理和结果的是否合法,合法证据在取得、保管、使用、证明力等方面给案件带来的结果无可厚非,本文将从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两方面略加阐述。  关键词:非法取证诉讼监督法律适用  一、非法取证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本身不具备证据性质、证据的取得非经法

2、定程序、证据的使用非经法定程序。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指非经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从该条的规定上来看,非法取证的范围限制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等方式之下,在实践中如何对威胁、引诱和欺骗进行判定,各司法机关都有着自己的裁量,而这可能会导致在具体适用法律上不统一,造成操作困难。简而言之,非法取证即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不正当的手段,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获取证据的情形。[付雯.检察视角下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J].法制与经济,2013年]

3、二、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用五个条文对非法证据的确认和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54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做了明确界定,这里的‘采用刑讯逼供’是指采用肉刑,是指使人在身体上、生理上或者精神上遭受痛苦或者折磨的行为,‘等非法方法’,是指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程度相当的非法方法。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限定为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和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两大类。这里的‘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收集证据的程序、主体、时间、手续、形式、方法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见证人不符合要求,笔录形式不符合要求等。这里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一般是

4、指取证明显违法或情节严重,可能对办理案件的公正性、权威性及司法公信力产生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这里的‘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进行补救、更正,如侦查员或见证人签名等。这里的‘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瑕疵作出符合逻辑、学理的解释或说明。由此可见,收集活动不合法,并不一定就必须应当排除,而是例外地说明了在收集书证、物证以后,尽管程序不合法,但是还要看该‘违法’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影响则不排除;如果严重影响,则先要求办案机关补正或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仍不需要排除;只有严重违法后,既不能补正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考虑予以排除。法条之所以把应当排除

5、的证据范围无附加条件地限制在非经法定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因为实物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稀缺、收集程序不合法一般不会影响实物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收集程序不合法一般不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55条[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控告、报案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对非法证据诉讼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其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分为三种:一是对诉讼参与人提供或发现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方法是对犯罪嫌疑人、证人、侦查

6、人员当事人进行询问,调取、查阅有关文书、案卷材料或看守所记录、委托鉴定、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是对确有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收集其反馈情况;三是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根据《刑诉法》中立案规定,以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罪名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56条[56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和法性进行调查。当事人、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

7、线索或材料。]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精神,将非法证据的排除作为法庭审理的一部分,明确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启动主体为审判人员,并且既是权力,又是义务。第2款赋予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权,并规定条件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如时间、地点、方式、材料等,目的是便于法庭调查、防止滥用诉权。提供以后并不需说明和质证,仅‘提供’而已,只要提供了上述条件,诉方就应当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57条[57条:法庭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对证据的合法性

8、加以证明的义务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