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电子商务法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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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功能等同原则97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获得法律效力,意味着因特网网上用户的身份确定成为可能。2,我国的电信条例49我国对网络信息服务行为的管制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形: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特殊行为信息服务审批制度,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经营性因特网信息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中被划为增值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6条和《电信条例》第13条,举办经营性网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B.有与开展经营活

2、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C.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D.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E.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F.服务项目属于《办法》第5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电子合同的形式136,合同成立148,合同生效150;要约和要约邀请147-148电子合同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合同成立: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因此要约的确定具有重要法律意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

3、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谓内容具体明确,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应当具备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即只要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要约至少应当包括标的、数量、要约人姓名或名称三项。要约邀请不同于要约,它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譬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品广告等。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依据以下标准:A.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为要约邀请的应当是要约邀请。B.根据内容确定。内容具体明确,已达到合同成立所具备的条件的,是要约。C.根据发送人的意图来确定。发送人有约束自己条款的,是要约;

4、表明不受约束的,是要约邀请A.根据交易惯例来确定。如售票处的列车价目表在我国为要约邀请合同生效:关于生效时间的立法例有两种:一是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即以信件到达接受人处为生效;二是英美法系,采用发送主义,只要发出人将信件投邮即生效。到达主义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发送主义侧重于维护交易迅捷。从国际公约的立法例来看,较多采用到达主义。4,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法律和行政的保护,个人和行业的自律)315(书上)主要针对以下三方面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第一,不当收集和利用了个人资料,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个人资料的享用权;第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当搜集、窥视、公开他人私事即构成对他人隐私的

5、侵犯;第三,个人自主、独立生活的权利或独处的权利,它主要是保护个人可以独立自主地、不受干扰地生活的权利。(百度)我国对于网络隐私进行规范的依据大部分是行政法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无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为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完善,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了“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这两类模式,分别以欧盟和美国为比较突出的代表。鉴于以上两方面的保护模式各有固有的缺陷,笔者建议应当以两者的融合,来共同规范网络世界更为可行:首先,在网络隐私权立法中,应当重点规定网站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制定隐私权保护政策与措施并将之公示于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对网上个人隐私的特别风险进行说明和提示的

6、义务、对网站内容的监视义务、对侵权内容的删除义务、对其所收集到的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与禁止、限制使用、提供侵权者登录资料的义务等);网络用户的权利、网站经营者的责任(主要包括网站经营者对自己侵权的责任以及对他人侵权的责任);网站经营者的免责条款等。此外,还有必要对儿童、雇员、患者、消费者等特殊群体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以满足对这些人群进行特殊保护的实际需要。其次,为了不给网络业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碍,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只能规定最低限度的保护,加上立法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还必须依靠行业自律的密切配合。5,数据用户293;版权保护技术措施278;商业

7、秘密266-267;域名抢注269数据用户是指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或者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不能被视为法律所承认的数据用户。(百度)所谓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也就是版权人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目前版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反复制设备2、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3、追踪系统4、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5、标准系统6、电子版权管理系统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或经营上的信息,是原始持有人通过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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