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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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

2、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3、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具体如下: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

4、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培训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

5、、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培训3601507020600二类培训3001305020500三类培训27013030204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间,报

6、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

7、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除专门业务培训外,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8%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

8、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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