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四〔20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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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一个时期以来,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多发。2009年发生较大事故4起、死亡17人;2010年1月至4月20日,发生重大事故1起、较大事故2起,死亡30人、受伤14人。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冶金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未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盲目组织施救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安委明电〔2010〕1号)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煤气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交叉作业及煤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决定组织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所有含焦炉、高炉、转炉的冶金企业。二、检查内容各冶金企业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附件3)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三、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统筹组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各冶金企业,并组织企业开展自查。企业自检工作于7月底前

3、完成。(二)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对本级监管的冶金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三)专项检查期间,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负责监管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比例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原则上尽可能多抽查一些地区和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专项检查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四、工作要求(一)冶金企业要提高认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0条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17条的规定,在交叉作业情况下,将涉及本企业和外委外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

4、全管理系统,并承担和落实责任。通过专项检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冶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1)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台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填写《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后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三)中央企业要做好本部及其所属企业的自查和内部检查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中,要按照规定逐项核查。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制度和排查

5、治理隐患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发现实施交叉作业的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煤气制度的,应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专项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同时要追究未按要求健全制度责任人的责任。(五)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11月5日前,将本地区对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连同《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冶金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径寄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吴昊,010-64463853电子邮箱:jg4s@chinasafety.gov.cn附件: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2、冶金企业煤气安

6、全管理自查表3、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4、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5、冶金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6、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进行了原因分析,暴露出冶金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对煤气使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一是冶金企业没有切实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简单以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方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落到施工企业身上。二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没有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

7、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安全措施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即下令和实施作业。四是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规定,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五是进入有煤气中毒风险现场的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或未经培训,在未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或组织施救,造成事故或导致伤亡扩大。为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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