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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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笔记计税价格:是计算应税商品应征税额时使用或依据的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是计算消费税的基数,这个基数乘相应税率得出应缴的税金,这个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因不同产品分含税和不含税,例如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而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是含消费税的。)价内税:主要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其计税价格为含税价格。价外税:指增值税,其计税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在建工程: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工程,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视

2、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在实际工作中,该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比较常见的。在这里着重讨论一下第一种情况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纳税时间是如何介定的呢?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其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这里面又包含很多内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

4、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

5、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以上所说的3类业务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贷: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举例来说明:大为有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共生产A产品21500吨。其中的20000吨直接对外销售,1000吨用于本单位的基建工程,500吨用于免税产品生产项目。每吨产品生产成本为7000元,对外销

6、售价10000元(均指不含税价)。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上业务应作会计分录为(单位均为万元):1.对外销售部分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贷:产成品140002.对内基建工程使用部分借:在建工程870贷:产成品7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3.用于免税产品生产使用部分借:生产费用435贷:产成品3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5在以上的3组会计分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特点:1.共同的是

7、:无论是对外直接销售,还是内部自己使用,在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金时,一律是按照其产品的市场价每吨10000元而不是按成本价每吨7000元执行的。就此来说,视同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是直接在会计分录中体现了出来。2.不同的是:用于对外销售的部分,由于在记账时,直接使用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来记收益和使用了“主营业务成本”来转销成本,因而对外销售的部分它产生的净收益(利润)就会直接体现在会计报表中(损益表)。而用于基建的部分和免税使用的部分,由于在会计处理时是采用直接冲减产品成本办法,因而就不出现“主营业务收入

8、”与“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净收益体现。以上的会计处理,是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的原则来处理的,它本身也是正确的,但是从税收方面来看,这其中就少了应计入所得税征收的一部分“视同销售”的利润收益。为此,税收法规对这类涉及所得税应计收益但财会报表上没有直接反映的事项,就明确作出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库存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1)自产:借:在建工程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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