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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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协调姚俊,韦海龙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12法学,安徽省芜湖市,241000)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协调 摘要: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两种主要的秩序调节机制。作为维持人类社会规范的两大基本维度,二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也存在着协调与融合。要建设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就必须使道德与法律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外法学尤其是法哲学中的一个亘古不变的话

2、题。从西方哲学滥觞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里士多德提倡的“法治”;从中国古代的周礼到后代的礼法并治;从自然法学派的“法律道德一致论”到分析法学派的“法律道德分离论”,都体现出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学航海者们只要能征服其中的危险,就不会再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1] 1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等来维持的,对人们的行为及思想进行善恶评价的原则规范的总和。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软性约束,是原始氏族无政府社会

3、的秩序调整的基本形式。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每次大分工都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由此导致的原始社会的秩序全面崩溃,并使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国家和法律应运而生。[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外部性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道德是法律的渊源和基础,但两者在以下两个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 一、调整范围不同。道德是调整人的整体,包括外部行为和内心活动,具有内外一致性,内心有邪念即是违反道德;道德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一般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作为现

4、代社会普遍使用的法律,只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追究“内心犯罪”,它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的特征,无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有限性和滞后性。 二、调整方式不同。道德脱胎于宗教、习惯和教化,它是依靠社会舆论、公共谴责等软性方法来约束人的内外部活动,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作为一种国家机器,它是以国家暴力机关的强制力来约束人的行为,人一旦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典型的就是刑法中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都是基于一定时代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追求: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道德是法律的

5、思想基础,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内含有平等、正义、自由、善良等社会价值,推行法治在于促进这些道德价值。”[3]可见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 2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历史地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相对分离的过程。法律的特点决定了它总是费劲地跟在道德的后面,随道德观念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规则。[4]尽管有这种相互关系,但法律与道德通常还是在不同的范围内起作用的。有时合法但不合理,有时不合法但又合乎常理。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法律与道德对于行为评价标准不同来决定的,二者根据固有的规范评价标准来评判人们的各类行为,其评判结果体现出不同的价值

6、取向和价值追求。现代社会多元性的利益特征更加剧了这种矛盾的复杂性,于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日常生活中就随处可见了。 2.1某种行为不违反道德但与法律冲突  科技发达时代的在医学领域极具争议的安乐死就是其中的典型。赞成安乐死的人坚决表示安乐死能够消除病人的痛苦,使人在世间获得最后的解脱,不再煎熬于病痛,这对病人来说是一种心灵上的慰藉,是高尚的可取的。而反对安乐死的也大有人在,他们认为安乐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剥夺人的生命权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实施安乐死的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的生命权利都不可剥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而实施安乐死

7、的行为显然与之不符,是为法律所不容的。在刑法中,积极的安乐死(作为的安乐死)是一种受托杀人,即使有自杀者的承诺,也不能成为杀人者免责的事由,仍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5]在司法审判中,我们的法院也会在无形中受到社会舆论、公序良俗的影响,使法律的权威遭到了挑战。2001年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二奶案”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最后妥协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确法律条文,遗嘱也是真实的,但黄某把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之规定。因此驳回了原告张某

8、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的规定,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遗嘱无效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受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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