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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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内容提要: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晚唐五代的“地子”进行了讨论。论者多认为,归义军时期敦煌文书中的“地子”就是“地税”,它以田亩多少按亩征收,而敦煌文书中的“地税”,当为依据田地面积划定户等之产物,因此,“地税”为“户税”之变称,归义军时期的地税为户税之代称,地税等于户税。笔者认为,“地税”的范围广,“地子”的范围小,即“地税”是大概念,“地子”是小概念,“地税”中除了“地子”外还有官布、税草和税柴。作为“地税”中交纳粮食的部分——“地子”,它完全是据地交纳的。但在封建社会,农民常常租种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地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子”,原则上是由地主,即土地拥有者交纳

2、,并非是由租佃人,即土地耕种者交纳。“地子”的税率约为亩税8升。关键词:敦煌文书地子地税1996年,笔者发表了《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地子”》A(1)(以下简称《地子》)一文,利用敦煌文书,对晚唐五代的“地子”进行了初步探讨。拙文发表后,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和讨论。随后,鲍晓娜、雷绍锋、陈国灿、堀敏一A(2)等先生都先后发表文章,对唐五代的“地子”进行了不同侧面的探讨,或表示赞同,或提出不同意见。通过学习各位发表的论着,并继续研读有关资料后,我认为拙文确有不当之处,而有些意见又无法使我完全信服,故本着学术争鸣的态度,草成此文,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一、地税是大概念,地子是小概

3、念关于唐后期五代的“地子”,姜伯勤先生在《一件反映唐初农民抗交“地子”的文书——关于〈牛定相辞〉》A(3)一文中指出:“至于唐代后期以及五代,即当‘两税法’成立之后的‘地子’已变成两税法中‘地税’的别名,与《牛定相辞》作为‘义仓’税的‘地子’的含义不尽相同。”在这里,姜先生将“地子”等同于地税。在《地子》一文中已辨明:晚唐五代时期的地子,虽然与两税法时期的地税有密切关系,但还不能在地子与地税之间划等号。因为地子只是地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税的范围要比地子广,即不仅包括地子,而且还包括官布、柴、草等。1987年,鲍晓娜先生发表《唐代“地子”考释》A(4)一文,认为宪宗元和元年正月制文中的“地子”

4、和敦煌文书《唐天复四年(904)贾员子租地契》中的“地子”都是指地税。雷绍锋先生认为,归义军时期的“地税”并非“地子”,更不包括“地子”,它们当属不同类型且无多大联系的两种税目,其中的“地子”是田地税的一种,它与“官布”、“官柴草”等并列,依一定税率计亩征收。而此时期敦煌文书中的“地税”,如P.2814背《归义军曹氏时期悬泉镇百姓某乙等乞请缓收税债状稿》中所说“每户着地税两硕伍斗”及P.3451号、P.3155号背文书所说的“地税”,当为依据田地面积划定户等之产物。由于户税同土地关系紧密,所以,归义军统治下的百姓就径称“户税”为“地税”了。简言之,“地税”为“户税”之变称,归义军时期的地税为

5、户税之代称,地税等于户税A(5)。随后,陈国灿先生也着文同意雷绍锋氏的意见,认为“地税”是与“地子”完全不同的一种税目,“地子”是以田亩多少按亩征收,因之各家的征收数量均不相同,而“地税”是按户征收,每户税额相同。由此看“地税”实际上是一种户税。简言之,“地子”与“地税”属两税中的两种不同构成,不可混同看待。“地子”实为两税法下的田亩税,“地税”为以户等高下征收的两税钱,即户税,只因归义军治下的沙州,铜币奇缺,多以实物代钱,故按户征收的两税钱,在这里也以粮食斛斗来计值B(1)。认为“地税”并不包括“地子、布、草”等,而是另外一种税目即户税的学者,主要依据的是P.3155背《唐光化三年(900

6、年,张承奉为节度使时期)神沙乡令狐贤威状》,B(2)现将该文书转引如下:神沙乡百姓令狐贤威右贤威父祖地壹拾叁亩,请在南沙上灌进渠,北临大河,年年被大河水漂,寸畔不残。昨蒙仆射阿郎给免地税,伏乞与后给免所著地子布草役夫等,伏请公凭,裁下处分光化三年庚申岁十二月六日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件文书的图版不大清楚,故各家录文略有出入,如在“年年被大河水漂”和“寸畔不残”之间还有“并入大河”四字,从图版看,已明显被抹去,唐耕耦等《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293页收有本件图版录文,并加注曰:“‘并入大河’似已涂”。故我们的录文未录此四字。尤其是一些关键性的字词,如“伏乞与后给免所著地子、布、草、役夫

7、等”中的“免所”二字,唐耕耦录为“多少”,雷绍锋录为“充所”。论者多认为,由于令狐贤威祖传下来的13亩耕地被河水漂没,已蒙“仆射阿郎”免去了“地税”。地税已免,但还有依地所出的地子、布、草、役夫等,因此才又上状,请求免除这些由地所出的负担。由此可见,“地税”与“地子”是两种名目,“地税”并不包括“地子、布、草、役夫”。关于令狐贤威的这一状文,我们是这样理解的:一般情况下,每年七八月秋收之时,就应缴纳地税,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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