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领土争议中之证据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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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领土争议中之证据问题探究----国际关系论文-->第一章领土争端中的证据可采性在领土争端的实践中,往往涉及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当事国对争议领土或地区提出的竞争性主张多基于这些因素。因此,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获得国际法院的支持,当事国双方都会提供大量的、繁杂的证据材料。国际法院将会如何采用这些证据材料?对于这一问题,在领土争端的司法实践中有没有相关的证据采用规则?在这一章节中,笔者将对证据的可采性、证据可采规则等证据采用问题进行相关探究,以期为我国在解决领土争端中收集有效证据提供一定的参考。1.1证据可果性的内涵什么样的证据才

2、能被司法机关所采纳,这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程度,甚至可能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关于证据资格,通常,英美法系的国家习惯将其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即,法院等司法机关将会采纳当事方提供的具有证明案件相关事实能力或资格的证据。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则将其概括为“证据能力”实质上,证据能力与证据可采性的内涵是一致的。为了更直观的表述这一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将其称作“证据的可釆性”。1.2国际法院对证据可采性的条件要求各国对于证据可采性的条件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例如在我国证据法中,要求当事方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具有这三性的证据是能够被

3、法院釆纳的最低条件。而在美国,具有相关性、重要性、具有证明能力这三个条件的证据才能够被法院采用。相比之下,对于证据可釆性条件要求,国际法院的规定就比较宽松。涉及到证据可采性条件的规定,仅出现在《国际法院规约》第52条及《国际法院规则》第56条中,规定了国际法院有权拒绝接受延迟证据。除此之外,当事方可以不受国内法可采性条件要求的限制,提交任何被认为有用的证据。这一点在2007年联合国大会中得到了罗莎琳希金斯法官的进一步说明,她指出,任何被当事方认为是合适的证据都可以自由地提交给国际法院,并且当事方还有权期待法官们会审查提交给法院的每一项证据。

4、第二章领土争端中的证据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因此,研究领土争端中的证据问题,对证据标准这一基础性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果说国际法院利用证据可采规则对当事国提交的证据作第一次的蹄选的话,那么,在此基础之上的第二次蹄选利用的就是证据的证明标准。同时,证据证明标准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本章将重点研究,在领土争端实践中,国际法院釆用何种证据证明标准,以及该证明标准在适用过程将出现哪些问题。2.1证据证明标准的内涵关于证明标准,两大法系的规定及适用也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证据标准实质上是一个主观问题,证明

5、标准更多地涉及到法官个人评价或内心确信的问题。在这些国家中,没有设立一个明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只是关乎法官内在的、深层次的个人确信。具言之,当事方提交的证明某些事实主张的证据是否满足证明标准,取决于法官是否使自己确信该证据达到了证明事实的标准。而在普通法系的国家中,由于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不同,以及具体案件的性质存在差异,因此,证据证明标准通常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例如美国,在其实体法中规定了三种具体的证明标准,分别是证据优势标准,严于证据优势标准的清晰、令人信服标准以及被视为最严证明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一般而言,在普通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6、中的积极抗辩中适用证据优势标准;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会选择适用清晰、令人信服标准,例如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诉讼案件;而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则专门适用于有公诉人的刑事诉讼案件。2.2国际法院适用的证明标准在国际社会中,众多国际法庭都没有对证明标准进行一致性的规定。甚至可能存在同一法庭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前后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这样的情况。就国际法院而言,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在《国际法院规约》与《国际法院规则》等文件中都没有相关的规定。而法官们对此也持有不同的意见,普通法背景的法官期待国际法院明确证据的证明标准,而来自大陆法系的法官

7、们则认为法院没有必要设定具体的证明标准。实际上,从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其证明标准体制似乎与大陆法系的相一致,即法官采用“自由心证”,依据所涉及案件的性质确定具体的证明标准。尽管如此,仔细研究国际法院己公布的裁决是可以归纳出隐含其中的四种证明标准,即是,表面证明标准以及美国实体法中规定的三种证据证明标准。概言之,国际法院主要秉承了大陆法系有关证据的证明标准传统,但是与此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对普通法系证据的证明标准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合理吸收。第三章领土争端中的证据认定.........153.1条约证据的认定......153.1.1条约

8、有效性的确认.....15第四章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的证据问题.........294.1钓鱼岛争端中证据问题的研究意义.......294.1.1有助于为政治谈判争取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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