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公安院校在皖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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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2012年公安院校在皖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公安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2〕1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2年公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公安院校招生考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统一安排在高考之后,由各招生院校会同省公安厅政治部共同组织实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指导。为加强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省公安厅、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成立公安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公安院校的招生工作。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陈文明

2、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副组长:郑大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院长成员:孙胜金省公安厅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张家忠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人事处处长赵德义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现役办主任尹春华省公安厅教育训练处副处长沈滔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副院长袁江林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招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教育训练处。   二、志愿填报和面试分数线划定工作   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于6月26~27日在市、县招办指定的地点上网填报志愿。省教育招生考试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按照招生计划数与报考人数1:5比例(分男、女),从高分到低分向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以及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共建的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提供面试考生名单,并于6月28日在安徽招生考试网上公布面试分数线。    三、招生面试时间、地点    达到面试分数线的考生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高考成绩单及1张一寸免冠近期照片,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自行参加面试。未参加面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一)面试时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面试从6月29日开始到7月1日上午结束,总共两天半时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面试从6月29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总共两天时

4、间。    (二)面试地点:统一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科技交流中心。    四、招生面试程序和内容    (一)填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考生,面试程序分为目测面试、体能测试两个部分。目测面试合格者方能参加体能测试。面试除以下项目标准调整外,其它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执行:    1.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含文、理科);    2.体能测试:男生1000米在4’05’’以内(含4’05’’)、女生800米在4’00’’以内(含4’00’’),立定跳远男生在

5、2.2米以上(含2.2米)、女生在1.5米以上(含1.5米);    3.肝功检验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二)填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的考生面试工作按照《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公政治[2011]439号)执行。7月1日上午对面试合格考生统一进行体格检查。    五、招生政审工作    公安

6、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对面试合格的考生进行政审。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对报考警卫学专业考生的政治审查,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北京卫戌区警卫一师和武警北京总队担负重要目标警卫任务部队新兵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1996〕8号)和《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政联〔2004〕13号)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执行公安部2006年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

7、暂行规定》。    六、招生录取工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统一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执行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公安海警学院本科专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执行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线;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执行高职(专科)录取控制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防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和录取工作,由省军区组织和协调。公安海警学院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专科)招收定向就业学生(入学后无军籍),安排在普通专科批次录取。公安院校招生面试和政审工作结束后,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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