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电梯、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厂内电梯、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ID:22226914

大小:1.12 M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27

《厂内电梯、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管理规定》_第1页
《厂内电梯、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管理规定》_第2页
《厂内电梯、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管理规定》_第3页
《厂内电梯、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管理规定》_第4页
《厂内电梯、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厂内电梯、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胜炼发[2007]40号关于印发《胜利炼油厂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现将《胜利炼油厂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七日主题词:印发电梯管理规定通知发:厂领导、副总,存档。胜利炼油厂厂长办公室二OO七年四月十日8胜利炼油厂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厂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

2、3号)、《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以及齐鲁公司《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齐鲁石化[2006]16号)的要求,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范围只包括本厂所属单位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其含义是:(一)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

3、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三)8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厂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设备副厂长在厂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厂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机械动力处是本厂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4、规定;(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管理环节有关技术文件的审查;(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技术协议的签订,负责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并组织或参与验收;(四)负责组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安排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监督实施;(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审查;(六)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七)负责对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5、。8第五条各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公司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

6、辆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要求,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第七条检验周期:电梯和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第八条8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机械动力处编制汇总后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后由公司统一编制检验计划,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的检验工作由公司压力容器检测中心实施;电梯的检验工作由淄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负责实施。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第九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

7、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第十条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第十一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十二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