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a股代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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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A股代持无效?  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股份代持,是指一方(下称“实际投资者”)实际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是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等法律文件或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发起人却为他人(下称“名义股东”)的一种法律现象。作为直接持有股权的一种变通方式,其隐秘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投资者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股权安排。下载论文网  股权代持在一些上市公司确实存在,即便名义股东向证监会郑重承诺其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事实上,股东因股权代持引发纠纷而诉诸法院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和融投资

2、市场的重要环节,股权代持是目前资本界和监管层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A股代持是绝对禁区  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涉及股权代持的条款,但其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款字里行间并未排斥股权代持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关于股权代持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该解释明确股权代持如无以欺诈或胁迫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

3、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应当认定股权代持行为有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主要审查股权代持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出资人如果请求公司将其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则需要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实际出资人无法获得股东身份,但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名义股东履行分红交付等义务。  司法解释(三)中,股权代持规定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根据法理,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有效性的条件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宽松。只要

4、双方有关于股权代持的约定,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不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股权代持行为有效。  考虑到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还受到《证券法》的规范,在进行股权代持的安排时,就不能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便捷。在中国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绝对的禁区。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首次

5、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而非行政法规。股份公司违反此规定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权代持的效力。    背后隐秘六大动机  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市盈率、高估值、高发行价可能是催生股权代持的根本动因。细分至个案,存在六方面的原因。  使股份公司发起人数量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超过200人。在实践中因为对高管的股权激励等原因,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远远超过200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发起人数量符合法律规定,股权代持也就势在必行。  规避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但需要进行

6、充分的信息披露,而且该等关联交易需要向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一个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蓄水池。为规避此等情形,一些公司采取了股权代持。例如,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成功过会之后,实际控制人转让了其持有的公司重要客户上海世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意图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从财务数据上来看,上海世恩在德威公司年销售收入中占据了“半壁江山”,从股权受让人的履历来看,受让人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股权代持的安排非常明显。在受到业界的普遍质疑后,德威公司实际控制人索性于2011年3月注销了上海世恩公司。  业

7、务发展的需要。2010年初,北京易讯无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被否,就与多次安排股权代持有直接关系。易讯公司的实际股东徐立华等四个自然人是以生产手机为主要业务的波导股份的重要关联方,而易讯公司经营手机增值电信业务,需要与多家手机生产厂商合作。为在市场上保持易讯公司独立的身份,以便能够和其他与波导股份具有竞争关系的手机生产厂家在客户终端内置方面进行合作,徐立华等四自然人股东决定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易讯公司的股权,而是委托第三方代为持有股权。  规避竞业禁止的限制。《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

8、司同类的业务。从该条来看,法律并未禁止董事或高管投资设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但是许多公司章程明确了董事、高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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