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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主要制度设计解读研究--> 一部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物权法,辗转8年,6次提交审议。围绕物权法的诸多争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最新的法律草案中给予了明确的“回答”。 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采取“三分法”,还是“一元论”?这一直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一元论”主张对合法财产一体保护,“放弃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类型的做法”,“放弃对某类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提法”。理由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要平等保护,而按所有制进行“区分”必定意味着“区别对待”,即为“不平等对待”。
2、而“三分法”则认为我国现实存在多种所有制关系,物权法作为财产法的基本法,必须反映所有制关系,“廓清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归属,乃是我国最重大的物权立法问题”。 保护公产、私产两方面的声音都很强烈。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表示,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
3、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当物权法草案第六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立法机关对于“公产私产孰先孰后”的问题给出了答案:“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鲜明地亮出了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观点:既强调要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是一次由量到质的跃进,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立法指导思想得以确立,从某种程度上,
4、无异于给广大公私财产所有者都吃下一粒“定心丸”。 构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防护网中国启动政经改革以来,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已引起社会的严重关切。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国资流失大案,又让许多人将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防止国资流失的重任,寄希望于这部正在制定中的法律。针对这一情形,物权法草案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比如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
5、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同时,法律草案设立专门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将直指民众比较关切的国有企业改制问题、管理层收购(MBO)问题、国有股权流通问题。 关注农民权益“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农民权益保护,事关社会的和谐、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物权法能否保护好农民的土地利益是个大课题。原草案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
6、在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收回承包地、维护农民享有依法流转承包地的权利、以及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以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然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能否放开,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最新的物权法草案坚持了此前的立场:“不开口子。”这一坚持的背后,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及有识之士的共识:中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征地拆迁
7、的合理补偿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仍是目前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纠纷时有发生。 为确保征地、拆迁中补偿到位,物权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条款,细化了相关规定,以确保百姓利益不受损害。原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合理补偿”的标准不够明确,建议
8、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补偿内容作出原则规定。因此在物权法第六次审议稿中出现了如下变化:“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