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216506
大小:5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7
《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的构建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的构建研究-->摘要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所谓占有,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利益。占有表现为控制和支配事物,表现为一种事实状态,而其实质是控制和支配事物的事实能满足人的特定需求,占有的意义即在于此。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物权法》,该法第245条是我国立法上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首次规定。然而我国现行民法中,对占有概念的使用还比较模糊,还未建立起完整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本文即试图通过对占有制度理论的分析和研究,探索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的构建。本文在具体研究思路的指引下,采用了多种具体研究方法。一是理论分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对现
2、实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二是比较研究与系统研究相结合,从立法与法律实施的角度对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的现状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教训进行对比,以寻求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构建的最佳路径。在此基础上,本文还综合运用了多种具体研究方法,使论文研究更丰满。通过研究分析,本文认为,占有的性质是一种法益。作为法益的占有,在经过取得时效要求的时间后,便可上升为所有权。而占有保护请求权,即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其作为一种占有保护的制度延伸而发挥作用,旨在维持占有事实及秩序的原状。本文主要探索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的构建。首先,本文介绍了占有的不同学说,
3、并对其做出评价,进而分析占有的法律性质。其次,本文介绍了占有保护制度多方面价值的价值,认为秩序、公平、效率等,都是占有保护制度应有的价值取向。第三,为进一步界定占有保护请求权,本文着重分析其余物权请求权的区别与联系,进而界定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在厘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的不足,包括:占有保护请求权立法模式上的不足、占有的内涵和性质较为模糊、占有分类缺乏明确规定、占有人和本权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完善、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期间规定模糊等。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对如何在民法法典化背景下完善该体系,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建议。关键词:物权;占有;占有类型
4、;占有保护请求权;目录引言5一、占有制度概述6(一)占有的不同学说及其评价61.事实说72.权利说83.权能说94.法律关系说105.法益说106.混合说11(二)占有的法律性质11二、占有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14(一)秩序价值14(二)公平价值15(三)效率价值16三、占有保护请求权界定18(一)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181.物权请求权182.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不同19(二)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救济性权利21(三)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属于原权利或基础性权利22四、我国现行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的不足24(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类型化上的不足24(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立法模式上的
5、不足25(三)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制度的不足27第五章民法法典化背景下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制度的完善29(一)法典化背景下占有保护请求权类型的设置30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312、占有物妨害请求权312、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32(二)法典化背景下占有保护请求权立法模式的改进331、《侵权法》对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救济342、占有保护请求权立法模式的完善35(三)法典化背景下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制度的设置371、无权占有之保护请求权行使制度372、有权占有之保护请求权行使制度413、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期间的完善43结论46-->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也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内容。结论本文主要讨论
6、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法律体系问题,主要是看这套体系是否完善、是否科学。经过分析,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体系,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是立法模式上的不足。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经历了没有独立的占有制度,到在《物权法》中设专章,规定占有制度的历史阶段。然而,《物权法》对占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从权利确认的角度看,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究竟是物权请求权还是物上请求权,是对占有法益的请求权,还是对占有权及其衍生权利的请求权,都是亟待立法予以确认的。而从占有法律制度的权利保护方面也不尽完善。从实用角度来看,物权法的设计较为不错;但是从法律规范整体性来看,《物权法》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
7、却存在逻辑缺陷,也不够体系化。第二,占有的内涵和性质较为模糊。明确的内涵与性质,是讨论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而只有具备合理而确定的逻辑起点,整个物权法体系才能更加理性与完善。占有作为一种法益受到侵害之后产生的是责任,不是义务。请求权行使的目的是救济损害,属于权利救济法的范畴,而物权法是权利确认法,将占有保护请求权放置于物权法中,显然破环了物权法的权利确认法的属性。将本不属于物权范畴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于此,明显在逻辑方面存在欠缺。第三,占有分类缺乏明确规定。《物权法》并未对占有作出基本分类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